世人都知道城市化和工業化占地多,其實農民違章建房占地更多。 本人2011年到一個縣做調研,發現該縣2011年農民建房占地比該縣工業化、城市化占地要多出近10倍。問及原因,基層干部一致的回答是管不住了。再問為何管不住呢?回答是村干部不管了,土地部門管不了! 村干部為何不管了呢?因為政策規定土地承包到戶的期限——承包期“長久不變”了,且村集體也不能再找承包農戶收取承包費了,所以,村集體與農戶的發包和承包關系不存在了。農戶轉讓土地,一定程度上已經與村集體無關了,因此農村中轉讓土地,甚至買賣土地的現象呈現增加趨勢。 現在,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可以賣好幾萬元了,幾萬元存在銀行吃利息,也比辛辛苦苦種糧食強多了。在不少農村,一些承包地在公路邊上的農戶,受利益驅使,把承包地當宅基地買賣已經形成氣候。另一些承包地處在風水比較好的位置上的農戶,“合作開發”別墅也有星火燎原之勢。 和承包農戶做耕地變宅基地生意的人一般有三種人,一是自家親戚朋友,主要是市民;二是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主要是想建別墅和農家樂;三是本村村民之間換地,圖個方便。承包地轉變為宅基地,承包農戶獲得了“財產性收入”,得到宅基地的人享受大宅生活,村干部有酒喝,土地管理部門有費收或有罰款,皆大歡喜!問題只有一個:守不住18億畝耕地! 也許有人會指責土地管理部門沒有盡到責任,其實這樣的指責沒有意義。說句大實話:中國這么大,農村這么廣闊,農民這么多,沒有強大的民間社會(各種社會組織發育),沒有農民組織對農民亂占耕地的自我約束,天王老子都只能管得一時、管不了一世。 中國要守住18億畝耕地,關鍵要靠農民的自我約束和保護,其次是政府部門依法監管。其實,我國《憲法》規定的“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保障農民對亂占耕地實施自我約束的一個好制度,只是很多城市人、從國外留學回來的人不了解和珍惜這個好制度。 所謂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指村社的土地屬于村社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對不同類型的土地有不同的規定:第一類是基本農田和山林等,集體成員一人一份(股),稱之為集體成員等額或份額所有制;第二類是宅基地和自留地,是按戶占有制,一戶2口人和一戶4口人,都只能占有一個宅基地和自留地,甚至人少的戶可能比人多的戶占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還要大。不要緊,占有多的多出錢,占有少的少出錢,年底要結“平衡賬”;第三類是風水地、風水林和灌溉(或飲用)的水塘、水系等,是共同占有制,屬于村社內部的公共品,是不量化或處置到人或戶的。 所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憲法》的表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是這樣表述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上關于“基本經營制度”表述包含了如下意思:第一,農村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家庭之間是發包和承包關系,是責任制關系。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基礎性經營活動;第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雙層經營,集體負責統的(做一家一戶做不好的事情)經營,如水利/防疫等/技術/購銷;農戶負責分的(適合家庭做的事情)經營,如農作物的生產管理等。 近日,溫總理在《求是》雜志上發表的文章《中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道路》中強調: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對這項制度,我們歷來講兩句話。講穩定,是因為這項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符合農民群眾愿望,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要毫不動搖的穩定和完善”。 如果“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毫不動搖的,農戶家庭是無權處置承包地的,如果有農戶亂占耕地建房也是會受到全體村民和村干部的約束和處罰的;占有大宅基地和自留地的農戶,也是會給村民集體繳納更多的“占地費”的,年底是會統一結“平衡賬”的,農村是不會出現一戶多宅的現象和趨勢的。 最近一些年,我國城市的房價越來越高,很多中產者開始轉向城市附近的農村安居;另一方面,“逆城市化”在我國城市老年人和富裕人群中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在農村擁有一棟別墅已經成為很多有錢的城市人的夢想。因此,承包農戶亂占耕地建房有巨大的需求推動,大有蔓延之趨勢,應該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視!土地部門的監管是一方面,但保護耕地最有效的、最基礎性的辦法就是堅持“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民自我約束和共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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