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發展,是一個以共建共享為本質要求的現代發展體系。我國要實現包容性發展,必須繼續深化改革開放,力爭在關系發展全局的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從而以包容性體制創新支撐包容性發展。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支撐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提高發展的包容性,在產權結構方面需要包容國有與民營等各種所有制經濟,切實做到“兩平一同”: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是產權結構創新的主要著力點。
當前我國國有經濟改革仍處在攻堅階段,應在面、點、線三個方面推進國有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在“面”上,繼續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切實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穩步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在競爭性行業和壟斷性行業中不屬于自然壟斷業務的環節和領域放寬市場準入,為民間資本開辟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在“點”上,著力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在“線”上,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此外,還應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國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管體制。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打破傳統觀念,特別是破除“貴國有,賤民營”的思想。繼續落實好中央已經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破除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切實放寬市場準入,完善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投資穩定增長,實現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共同發展。
實現發展成果由全體人民共享,是提高發展包容性的基本內容。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矛盾比較突出,應推進分配體制創新、促進公平分配。
實現居民收入與經濟發展、勞動報酬與勞動生產率“兩個同步”增長。多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不同步,勞動報酬增長與勞動生產率提高不同步。針對這個問題,需要強化包容性發展理念,進一步理順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系,實現“兩個同步”增長。
努力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應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工資制度改革,健全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針對分配結果不公平,應完善再分配調節機制,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者的收入,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收入。
突破收入分配的體制瓶頸。收入分配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制度體系,其中潛藏著諸多深層次體制性障礙,如勞資關系問題、土地資源產權問題、壟斷行業壁壘問題、個稅體制問題、國資紅利問題等。因此,需要超越收入分配,尋求收入分配改革的三個提升:一是由促進經濟發展切入,逐步向促進人的自身發展提升;二是由分配制度改革切入,逐步向產權制度改革提升;三是由財富創造和分配機制轉型切入,逐步向政府和社會轉型提升。
提高發展的包容性,不僅要提高即期發展的包容性,而且要提高可持續發展的包容性。這就涉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包括人的生存發展環境(“天”)、人的生存發展資源(“地”)和人自身的生存發展(“人”)的完整體系。
“天”:針對環境領域的產權缺失,應著手建立環境產權制度,包括環境產權界定、交易和保護制度。在具體工作中,通過建立包括碳排放權以及環境付費在內的機制,促進低碳發展和綠色發展。
“地”:針對資源領域存在的產權殘缺,重點完善五項權能,即農民土地經營的流轉權、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水資源產權、海洋用益物權。同時,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發揮價格在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中的杠桿作用。
“人”:人是可持續發展的“本體”。從提高發展包容性角度分析,應強調“人”的三層含義:橫向上是“全體人”,縱向上是“多代人”,內核上是“多需人”。實現科學發展,需要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更加注重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更加注重統籌兼顧,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只有包容“天”、“地”與“人”,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提高發展的包容性對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基本要求是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在我國發展新階段,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短缺。而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不合理,與社會領域改革滯后有直接關系。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體制改革,既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社會領域的重要體制創新,應按照中央的部署,盡快取得突破。
圍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其一,進一步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發揮公眾和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其二,整合社會管理和服務資源,推動社會管理重心向基層轉移,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其三,建立利益表達機制,拓寬群眾表達渠道,在此基礎上建立協調利益關系機制和矛盾預防調解機制。其四,按照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并重的原則,對社會組織實行分類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自主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