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正、合理的汽車“三包”規定不僅應當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還應有利于激勵汽車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更完善的服務。 如果推選當今汽車行業最“難產”的法規,恐怕非《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莫屬。自2001年起,我國便開始醞釀出臺汽車“三包”規定,此后幾乎每年都會有其“呼之欲出”的消息,但每次又都以時機不成熟為由推遲出臺。 2011年9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并經聽證后,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就汽車“三包”規定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過,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見稿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幾大問題作了一定程度的回應。 比如,對上一版并不十分明確的質量責任歸屬問題,新版征求意見稿突出了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三包”有效期限來看,新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是不低于兩年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與之前相比略有提高。同時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可以退貨,而之前的規定是30天。這樣一些規定,直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針對各方意見比較集中的鑒定難問題,新版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經爭議雙方同意,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嚴重質量安全性能故障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然而,讀罷新版征求意見稿后,筆者感到,其中有些條文依舊不夠明細甚至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國的汽車銷售體系并未設計退回注銷的機制,新車一經上牌即成為“舊車”,其信息已全部注冊登記,若要再次交易必須在二手車市場進行。退車涉及一系列問題,如果車已經上完牌照,交管部門應怎樣操作?如果車已經購買保險,誰來協調與稅務、公安、保險之間的問題?再比如,對于關鍵零部件和總成更換之后是否可以重新計算“三包”期限這一問題,在新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這些都是汽車“三包”規定所不能回避的。 作為當今汽車產銷第一大國,一個公正、合理的汽車“三包”規定不僅應當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還應有利于激勵汽車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更完善的服務。這樣才能對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從這一點上看,“三包”規定的制訂和出臺應充分考慮消費者的意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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