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央視《新聞調查》播出了對遼寧寬甸縣解決全縣校車的調查。寬甸是一個比較貧困的縣,可在三年前就想到配備校車,全縣只有12輛校車,卻承擔了10多個鄉鎮5000多名學生的接送任務,同時,這些校車在過去三年里,沒有出過事故,這被認為是貧困地區解決學校校車問題的一個成功案例。 然而,有一個問題,始終無法回避,這就是在政府加大了保障力度,配備了合格的校車,加強運營監管,招聘合格、有良好駕駛記錄(寬甸還要求駕駛員要為人父母),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超員、不超載的情況下,萬一校車仍舊出現了安全事故,比如由于事故對方的責任等,怎樣看待校車事故,怎樣追究事故的責任? 這個問題,我曾經問過寬甸的縣委書記。他坦承,自從為學校配備校車起,他就沒睡過一天安穩覺。而當初推出這一計劃,也有不少人并不支持,認為何苦把這么大的責任攬在自己身上,萬一出了事,不是吃力不討好嗎?但在他看來,不能因為擔心出事,就不做這有意義的事,原因很簡單,自己也是孩子的父親,而且不能因為吃飯要噎著,就不吃飯了。 有多少縣委書記、縣長會像寬甸縣委書記這般想?其實,在解決學校校車問題上,地方政府面臨兩方面問題,一是投入問題,二是安全責任問題。一些政府官員擔心,自己會因校車事故問責。與其如此,還不如不由政府主導,而把主體責任交給學校,出了事故,政府部門最多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問責也只能問到教育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而不可能問責到一把手。 前不久征求意見的《校車安全條例》,也是按照這種責任思路,建立校車安全系統——在校車安全事故中,學校的責任、司機的責任是主要責任,而政府部門主要是監管責任。不客氣地說,這樣的責任劃分,很難讓責任落地,結果是,學校干脆也不配備校車,讓家長自行解決。 在筆者看來,在政府保障投入、加強安全監管的背景下,校車如果出現意外,這不能追究政府主導官員的責任,問責要遵循罪罰一致的原則,否則,不管事故原因,只要出了事故,就拿主導人員是問,是沒有多少人愿意干這差事的。從目前校車事故的問責看,存在著責任并不清晰,但為了平息事件,迅速處理相關人員的問題。這種問責機制,是不完善的。比如校車合格,司機有多年駕駛經驗,也未超載,由于司機原因出事故,應該追究司機的責任,若再撤掉校長的職務、教育部門領導的職務,就說不過去;再比如,學校缺乏資金,配備不合格校車,如果基于事實問責,由此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首要問責對象其實應是地方政府負責人,因為正是由于政府該投入卻不投入,造成不合格校車泛濫、黑校車泛濫。 我國目前解決校車問題,在試圖納入法律軌道,可采取的還是行政思路,所以在政府主導和不主導問題上糾結不已。要化解這一問題,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民意納入決策程序,同時建立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這樣,政府不可推卸責任,也不會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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