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新股發行制度導致了新股發行價格長期居高不下,2011年新上市公司超募數千億之巨。社會各界普遍詬病,二級市場投資人損失慘重;而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則成了最大獲益者。從一定意義上說,一級市場的超級牛市是以二級市場的超級熊市為代價的,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國證監會有關領導對這種新股熱的不理智現象進行了深刻總結和批評。我認為問題的核心在于新股價格的形成機制上出現了問題,偏離了原來政策的初衷。 這一核心問題的癥結就在于:新股由少數人定價、所有人買單。它人為地把首輪報價(權利)和二輪申購(義務)分開,從而為某些中介機構“串標”提供了方便和空間。一二輪詢價之間,在時間上相分離、在價量上不統一、在程序上不公開,最后發行人和承銷商真正主導了價格的確定。建議股票發行借鑒國債發行的成功經驗,采用規范化招標發行程序,徹改此病。 國債發行和股票發行同為證券發行,因此他山之石可供借鑒。國債發行市場化伊始,也曾遭遇大行壓標、發行價格/利率大幅波動等問題。國債發行經過參考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實踐摸索,試行了美國式招標和荷蘭式招標,交替使用,效果很好,較好解決了故意抬標和惡意壓標問題。為了防止超量中標和成本過高的風險,迫使投標人不得不認真權衡投標位與投標量的關系,使秤砣與準星相配,使投資人的報價和其定價能力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這樣“秤”出來的價格才較為精準。這種招標的結果,保證了國債這幾年的順利發行,而且價格利率水平相當穩定,在市場上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收益率曲線,并反過來成為一級市場新券發行的參照基準。 現行新股發行方式比較類似荷蘭式招標,為什么國債的發行會出現有利于發行人的價格趨低情況而新股的發行卻出現價格常常趨高的情況?原因在于新股發行實行的并不是規范的荷蘭式招標。國債發行是報價同時必須報量、價量統一(權利和義務統一);直接進入系統簿記建檔;過程結束當場揭標,過程中有法律部門監標、結束時有公證部門公證。這樣就有效避免了投標關聯人聯手操縱市場,保證了投標過程的公正公開。反觀新股的發行,首輪詢價只是為了確定價格區間,量失去了“秤砣”的作用。與擬上市公司有諸多關聯利益關系的機構和中介利用此漏洞,用較高的量報較高的價,以推高價格區間;部分投資人或缺乏定價能力,或被發行人和保薦人的夸大宣傳所誘導,報價也容易偏高。最后,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不透明,而且由承銷人自己宣布,“現場”的監督和公證也不透明,包括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人并不太了解價格的確定過程。因此,新股高價發行問題的根子在首輪詢價環節出現了問題,“買者自負”在某些時候演變成了某些中介和機構合謀做局。 建議:1、改二段制詢價競標為一次性競標,合并現行首輪競價和二輪申購為一次競標,消除時間上的分離; 2、要求同時申報真實價量,并保證中標價量的真實有效,消除價量的人為不一致; 3、加強第三方的監督和公證,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時透明,保證揭標過程的公開和公正,消除黑箱操作; 4、合理確定標位和步長,避免詢價區間人為被限制在相對狹小區間內,并利用步長保證競標的相對分散性; 5、按邊際揭標價分配一定比例流通股給普通投資人,并且仍然保留回撥機制; 6、在一定時間內(比如上市后一年或三年)保留追究中介機構不實推介和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7、新股上市開盤必漲形成定勢,也是誘導散戶逢新必買的重要原因,建議監管層加強對新股開盤不當交易的監查。 同時必要時可探討美國式招標的可行性。美國式招標有引發投標人對中標收益率(價格)競價博弈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投標的盲目性,從而增加理性成分。如果完全實行美國式招標有困難,可以循此思路考慮在新股發行中設計“自動綠鞋”機制,比如留出10%的流通盤,專門按申報價配給報價最高的前10名機構投資人,實行價高者得,滿足他們對高價新股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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