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下,有的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容易產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問題。還有的企業面臨倒閉,支付勞動者工資更是問題。眼下正值年關,勞動者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如何打好討薪戰,按時足額拿到工資回家過年?法律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勞動者有所幫助。
 元旦前,合肥市蜀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內,司法部門工作人員張保武(右)在給拿到工資后的農民工殷喜發講解法律援助知識。蜀山經濟開發區一工地內的近八百位農民工辛苦工作一年的工資,本該在去年9月發放,但農民工們卻遲遲拿不到手。12月初,多次討薪未果的農民們找到蜀山經濟開發區法律援助站。該站在接到投訴后一方面積極協調、敦促欠薪單位籌措資金償還欠款,一方面耐心安撫農民工,在10天內成功解決了欠薪問題。新華社記者
郭晨 攝 |
【案情】
李某等人是一家建筑公司農民工。由于開發商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致使建筑公司無法按時向他們發放工資,建筑公司老板在工資發放日,不得已給他們寫了工資欠條。但幾個月過后,建筑公司還是沒有按約向他們支付工資。無法拿到工資回家過年的李某等人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法院在審查后,很快便向建筑公司發出了支付令。后在法院的介入下,李某等人如愿拿到了自己的工資。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賦予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
支付令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督促程序,它僅適用于債權債務比較清楚的案件,請求給付的標的也僅限金錢和有價證券且已到期并數額確定。另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必須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給被告。
支付令最大的特點就在于便捷、快速。一般來說,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會在十五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被申請人必須在十五日內提出異議或者清償債務。被申請人在十五日內既不提出異議也不清償債務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情】
王某等人給個體老板李某打零工,由于經濟危機,李某接連拖欠了他6個多月的工資。王某多次向老板李某索要,但李某每次都借故推拖。王某意識到李某可能會賴賬,便留了個心眼。果然不出王某所料,李某在王某等人討薪的過程中,已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全部轉移到其父親名下,且相關房產等已辦理了過戶手續。情急之下,王某等人找到李某,但李某說自己的財產全部贈送給自己的父親了,現在沒有任何財產,所以不能給王某等人發工資。
【點評】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據此,王某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老板李某的贈與行為。值得提醒的是,該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案情】
小李在老鄉的介紹下進入一個建筑工地工作,包工頭當時承諾平時每月發200元作為生活費用,其余的每月1000元到年底統一發放。終于到了年底,但包工頭卻賴賬了,說工程款沒有拿到,因此工錢不能發了。眼看馬上就要過年了,想到家中的困境,小李一籌莫展。萬般無奈心下,小李向當地的司法所求助,后在該所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先予執行部分欠薪。法院受理后,根據小李申請,作出了先予執行裁定書,對其所在企業的部分財產予以查封變賣后,先行支付了小李工資。
【點評】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者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在案件審結前,拿回自己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是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案情】
農民工張某等人在一家生產防盜門的五金公司打工。由于廠子效益不好,老板接連拖欠了他們近半年的工資。前不久,張某等人發現本該往廠里運的原材料鐵皮,卻一車車地往外運。張某等人意識到老板可能要“跑路”,于是立該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求助。在該機構的幫助下,張某等人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很快對該廠區內的機器設備以及成品、半成品等進行了查封和扣押。案子經審理,張某等人順利地拿到了工資款。
【點評】
金融危機下,不少單位在經營不善時,往往會采取轉移資產、變賣設備、逃匿消失等種種手段來隱匿自己的財產,以此逃避法律責任。這樣一來,即使勞動者勝訴,也會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拿到自己的工資。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在起訴前可向本院申請對欠薪單位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對勞動者來說,要回自己的工資是正當的權益,是合法的舉動。但是,在討薪的過程中也有要注意的問題。
1、依法維權切記理性
“暴力討薪”和“玩命討薪”是勞動者在討薪過程中采取的兩種極端方式,這兩種討薪方式其實得不償失。在前一種討薪方式中,勞動者很可能會因毀壞欠薪單位財物或拘禁、毆打欠薪人而將自己送進監獄。而后一種討薪方式就更不可取了,因為討薪者自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傷害了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欠薪者對此并不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其承擔的頂多是民事補償責任,因此對他們起不到多大的懲罰作用。
2、留心收集維權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勞動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基本舉證規則。勞動者只有提供真實、充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否則就容易導致“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敗訴結果。
具體地說,應當留意收集以下三個方面的證據:一是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二是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三是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醫療診斷證明、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的郵局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