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日前,衛生部發出《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醫務人員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收受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倒賣號源,并要求醫院對違者按章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解聘或吊銷執照。
近些年來,看病貴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許多民眾,加之當前醫療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醫療保障水平尚待提高,所以醫療費用支出已經成為我國許多民眾一種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在這種情形下,部分地方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向患者或其家屬收取紅包,無疑進一步加重了患者及其家庭的醫療費用負擔。而且,醫務人員收取患者紅包還嚴重影響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在患者與民眾心目中的形象,并誘發醫療衛生領域的社會道德風險。如此,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無疑是極其必要的。
不過,好的政策規定唯有得到切實執行與落實,才能充分發揮其原本可以發揮的效用,否則難免形同虛設、淪為一紙空文。就拿禁止醫務人員收受患者紅包來說,在筆者印象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此前已經多次出臺過類似政策規定,但是在現實當中,極少有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因為收受患者紅包受到處罰。在政策規定執行不嚴的情形下,當前醫務人員收受患者紅包現象仍然不少,甚至已經成為一種半公開進行的行為。所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能止于僅僅出臺禁止醫務人員收受患者紅包等規定,而更應通過對相關收受患者紅包醫務人員實施嚴厲制裁途徑,真正將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另外,衛生部發布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醫療機構對違反規范的醫務人員按章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被解聘或吊銷執照。其中的“情節嚴重”顯然缺乏嚴格的判斷標準,這樣也就容易為部分醫療機構放松對相關收受紅包醫務人員的處罰提供便利,導致部分收受甚至索要紅包的醫務人員,難以受到解聘或吊銷執照等處罰,從而削弱相關規范對于醫務人員收受紅包等失范行為的處罰力度。其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理當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行為實行零容忍,只要發現醫務人員存在收受紅包行為,無論情節輕重、是否屢犯,都應當一律嚴格處理,真正讓不得收受患者紅包成為醫務人員不敢違反的禁令,成為醫務人員不敢逾越的高壓線。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公立醫院的醫務人員實際上也屬于廣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患者財物,同樣涉嫌受賄犯罪。所以,正如不少論者早就提出的,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行為不能僅僅給予行政處罰,對那些收受患者紅包累計達到一定金額的,還應對其以受賄罪論處。唯有如此加大對于醫務人員收受患者紅包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相關涉嫌人員的刑責,大幅提高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行為的成本,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減少與杜絕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行為出現,更為切實有效地維護廣大患者及其家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