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4日晚央視播出的《新聞調查》節目中,身穿看守所黃馬甲的謝亞龍面對鏡頭表示,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但我確實不是一個貪官”。 一方面,謝亞龍承認自己確實犯罪了,另一方面,他又說自己“確實不是一個貪官”,這恐怕是他的真實想法,也是許多貪官的真實想法。因為,當他說“犯罪”時,是指觸犯了法律,而他說“貪官”時,則是指社會上通俗意義上的“貪官”。 所謂的社會上通俗意義上的“貪官”,一般是指那種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官員,包括那種利用權力收了別人的錢辦違法犯罪的事情,或者收了錢幫別人辦不違法事的官員,當然,也包括收了錢還不幫別人辦事的官員。 但是,在刑法上,受賄罪的表述是這樣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法律意義上的“貪官”,并不需要官員為送錢的人辦違法犯罪事情。謝亞龍談及與杜伊科維奇經紀人的往來。“當時杜伊和足協在工作上有分歧,他不適應中國國情,我想跟他經紀人接觸一下,也希望做做杜伊的工作。”謝亞龍說。他承認,送他幾萬塊錢,當時自己覺得“不算什么”,后來就沒有退。然而,謝亞龍即使只是幫杜伊辦了份內的事情,收了杜的錢,也構成受賄罪。甚至,退一步說,哪怕官員沒有幫送錢的人辦事,如果他收了錢,同樣構成受賄罪。 法律意義上的“貪官”,也不需要一手交錢、一手辦事,如果辦事以后收錢也構成受賄罪。謝亞龍談到收下某球隊的20萬,謝亞龍否認自己有過權錢交易。“他們集團上上下下都做了獎勵,同時也給我獎勵了一份,20萬。”謝亞龍說,“如果我們做了權錢交易的話,他們會事先請我幫忙,我也會做一些安排,他們早就該來感謝我。實際上送這筆錢已經是事后六七個月了。”事實上,只要謝亞龍幫某隊辦了事,在事后收了錢,他也是構成受賄罪。而且,不用說事后,即便雙方約定離職后給錢,也構成受賄罪。 遺憾的是,許多貪官甚至是現在在位的官員,都只是將“貪官”從社會意義上理解,坦然地收錢而稱自己不是“貪官”,這暴露出他們法律知識的淺薄,又不愿意學習,要不就是用這種借口在收錢時求得心安,或者在出事后以這種理由為借口為自己辯護,就像謝亞龍現在做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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