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銀行業監管新標準,除今年5月先行出臺的杠桿率指標外,資本充足率、撥貸比和流動性指標至今仍未明確。 離2012年1月1日不到一周,銀行業監管新標準仍然沒有出臺跡象。這或許表明監管新標準將被推遲,換言之,從嚴的監管新標準將可能被放松。 實際上,銀行業監管“朝令夕改”或者“隱性放松”,時有發生。以銀信合作為例,早在2010年上半年銀信合作突破2萬億后,為避免信貸管控徹底失效,銀監會隨即于當年7月緊急叫停銀信合作,并于當年8月發布“72號文”(要求將部分表外資產在2011年轉入表內),今年1月24日銀監會再次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但時至今日,應于今年內轉表的銀信合作資產1萬億元,仍有近一半沒有執行。 一直以來,“朝令夕改”或者“隱性放松”,不僅表現在我國銀行業監管,還表現在貨幣政策的“變幻不定”上。這種境況的根源是,從初衷看,可能出于遷就我國經濟增長的需求,但實際效果看,卻縱容了商業銀行的趨利沖動。 無論是“朝令夕改”,還是“隱性放松”,均是我國銀行業監管不嚴的痼疾,亦是我國銀行業風險積聚的變相推力。 如果說,在2003年銀監會成立之前,因貨幣發行、信貸管控和風險監管均集于央行一身,從而易形成銀行業監管功能的邊緣化。但是,在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且其時五大行已通過注資、改制、引資恢復“健康”,銀監會的監管功能即不僅應該體現在形式上,更應該體現在實質上。而在2007年主要商業銀行幾乎均已上市后,為防范具有“公眾公司”屬性的商業銀行風險,我國銀監會的監管功能則更應強化。 雖然,自銀監會成立后,相關監管指標越來越高、監管門類亦越來越多,但是因實質性監管的缺失,“隱性放松”一直貫穿其中。更為嚴峻的是,因受經濟增長、以及商業銀行趨利的掣肘,許多勢在必行的監管政策,往往最終不得不“朝令夕改”、或“隱性放松”。 雖然我國經濟遭遇到下行壓力,需要相對寬松的貨幣政策予以支持。但是,這不應成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朝令夕改”、乃至“隱性放松”的理由,這不僅因為對監管標準的不嚴肅,將可能造成我國銀行業監管功能的弱化;更因為我國當下銀行業實質已經危機重重,房地產貸款、地方債務以及銀信合作等表外業務已經積累了逾40萬億元的風險敞口,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銀行業監管如果再遷就于經濟增長的需求、或讓步于商業銀行趨利的沖動,其結果將不是經濟增長的相對受挫,而是我國銀行業、乃至整體經濟系統性風險的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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