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再度要求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可謂及時,但對于無償收回土地的后續處理更為重要,囤積土地被收回后不妨考慮以更低價格再度出讓給市場,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 嚴控開發商囤地的監管聲音再次被強化。媒體報道顯示,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并于12月21日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當前樓市低迷,開發商拿地熱情驟減,曾經驕人的土地儲備也變成了燙手山芋。在樓市膠著時期,大批閑置土地如果沒有及時投入開發,則會導致未來數年樓市供給不足,加劇供求矛盾。恰因此,主管部門再度要求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可謂及時,但在筆者看來,對于無償收回土地的后續處理其實更為重要。 今年下半年以來,土地市場寒意漸濃,底價成交甚至頻頻流拍,在部分城市呈現出蔓延之勢。與此同時,開發商推盤速度也有所減緩,土地閑置問題再度受到廣泛關注。因為開發商為了規避當下政策風險所采取的捂盤、囤地等行為,必然會讓未來入市樓盤規模大幅減少,而一旦樓市供不應求又可能再度推高房地產價格,并讓調控績效前功盡棄。所以,只有及時盤活這部分固化的土地資源,才有利于保障后續年度樓市供求結構的平衡。 事實上,早在1999年4月,我國就曾發布實施《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囤地現象提出了懲戒方案。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再度發文對其進行了強調。遺憾的是,囿于地方財政與樓市間千絲萬縷的關系,該政令一直難以在實踐中被認真落實,十余年來被“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寥寥。如今,國土資源部再度向閑置土地祭出處置辦法,彰顯了查處違規用地現象的決心。而且,該修訂草案還對“閑置土地”進行了清晰的定義,以避免“圍墻打樁”等假開工行為。 其實,處置閑置土地的最終目的并非是為了懲罰,更重要的則是重新聚攏土地資源,并使其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即要讓土地變為房地產有效供給。如果政府部門在收回土地之后,繼續閑置、抑或繼續高價拍賣,那么就失去了囤地監管的現實意義。因此,相關政策還應當做出進一步的完善,強調對回收土地進行限價轉讓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通過降低后續開發商的拿地成本壓低入市房源價格,并以此保障后續年份商品房的市場供給。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嚴控土地成本對打壓房價的作用不容忽視。當下以限購令、房產稅試點為代表的調控政策更多傾向于抑制購房需求,但對于壓低供給成本方面卻仍需做出努力。其中土地成本降低就是重要組成部分。有測算顯示,在商品房終端售價中,建安費用、地價成本、政府稅費、開發商利潤分別占四分之一左右。為了保障商品房品質,不可能要求開發商大幅度壓縮建安成本,因此地價成本成為了最敏感的影響價格要素。 然而,在地方平臺債陸續到期、財政較為吃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仍然難以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情結,主動降低土地出讓價格的積極性不高。可見,如何通過財稅體制改革等深層次體制革新為地方財政開辟新的源泉,將直接影響房價的未來走勢,其中的關鍵就在于讓被囤積的土地變為商品房供應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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