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日前出臺,這份草案對校車定義、校車安全標準、校車運營準入資質評估等事關校車安全的方方面面,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 11月27日,溫總理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表示,要讓校車成為“學生安全的流動宿舍”,并承諾“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不到半個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便已出臺,體現了政府對校車安全之重視。 草案文本吸納了社會和專家的很多意見,并借鑒了國外一些先進經驗,亮點不少。但對政府財政如何投入的問題,還需做進一步明確。 關于財政投入,條例草案提到,“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這就要求,各級財政具體如何分擔校車所需費用,還需更詳細的方案。否則,條例中的很多規定,就很難落實。 比如,草案規定,校車“可以由學校或其他具備資質的單位配置、運營”,并規定了詳細的運營準入標準和安全責任,卻并未明確指出這些校車購置、運營和維護的費用如何產生和分配。 從既往發生的一系列事故不難看出,校車安全問題最突出的是城市郊區和偏遠農村的學校,經濟條件較差,這些學校中的絕大多數,并非成心要使用不合格、不安全校車,而是要么買不起,要么養不起合格、安全的校車。財政支持力度,是決定這些地方校車問題真正解決的關鍵因素。 對這些地方來說,一方面,校車的購置和運營的成本很高,長途接送學生又使校車的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學校和家長的經濟能力有限,一些校車企業因為盈利困難,提供服務的積極性不高。由此,可能會有一部分學生沒有校車可坐,或者校車出現超載現象。面對這樣的校車空白,需要強調的一個原則是:財政資金要對校車購置和運行“兜底”,保證每個需要的孩子都能坐上安全的校車。 換言之,提供安全、穩定、規范的校車服務,首先是政府部門的責任,而其中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政府的投入。我國地區之間、學校之間、學生家庭之間經濟條件差距較大,可以想見,如果不拿出政府財政兜底的硬指標,各地方財政貧富不均,各學校冷暖不勻,所能提供的校車服務自然也只能是看菜吃飯,量體裁衣。 所以,對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學校,政府財政投入多少、怎么投入,都要有具體的方案。比如,草案明確企業可以提供校車服務,那么對企業運作的校車,有沒有財政補貼、補貼多少,都需要明確,這將直接影響社會資金是否愿意進入;再如,發生校車事故的甘肅正寧幼兒園,是一家民辦幼兒園,對這些民辦教育機構的校車,也理應按人頭平等享有政府的財政補貼。 公眾希望看到,各級政府將提供怎樣的財力保障和扶助,如果做不到,應如何問責;希望通過征求意見,最終呈現在公眾面前的,是一份責、權、利更加明晰,能充分保障學校、學生利益和安全的校車運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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