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南非德班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從昨天起進入了新一輪、更艱巨的高級別會談。然而,新一輪會談究竟能夠在多大程度取得實質性共識與成果卻充滿了懸念。 圍繞著至2020年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國際社會在過去兩年中先后舉行了哥本哈根和坎昆兩次高規格談判,最終成效皆不盡如人意。《哥本哈根協議》不僅沒有明確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甚至連發達國家的長期減排目標都未能做出規定。《坎昆協議》也沒有明確勾勒《京都議定書》談判的未來,各國完成第二承諾期的時間表落了空。 有鑒于此,德班氣候變化大會的情勢不能不更讓人捏了一把汗。會前,傳出加拿大宣布
“將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果若如此,加拿大將成為簽署并批準《議定書》的國家中的首個“叛逃者”,這對于原本就舉步維艱的國際氣候談判進程將形成重大打擊。當然,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后退的不僅是加拿大。作為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之一,美國長期游離在強制減排國際公約之外,正是如此,在包括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綠色和平、樂施會等在內的16家美國NGO組織聯名給國務卿希拉里的信中明確表示,如果華盛頓不做出積極改變,將被視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最大阻礙者”。歐盟征收航空碳稅之舉不僅招徠眾怒,而且歐盟的“行動路線圖”將“球門柱”直接移到了2020年以后,顯然也缺乏談判誠意。在坎昆會議就宣布要退出《京都議定書》的俄羅斯,這次又拋出了“讓一些已成長起來的國家承擔責任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承諾”的高論并很快贏得了歐盟與美國的喝彩。 各方談判的不同訴求和多路力量的糾葛,導致了國際社會所關注的重要與敏感話題至今幾乎全部無解。首先,在減排目標上,按照發達國家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2020年中期減排最新目標,與發展中國家普遍要求的減排40%的目標相距甚遠。美國提交的目標是到2020年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17%,日本承諾在1990年的排放基礎上減排25%,而歐盟提出到2020年減排20%。其次,在責任承擔上,發展中國家要求堅持“巴厘路線圖”的授權和“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減排,同時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雙軌談判機制;而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要求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在內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大國都與發達國家一樣實現減排。第三,在資金援助上,雖然《哥本哈根協議》提出了發達國家應在2010年到2012年間向發展中國家每年提供100億美元氣候援助資金,并在2013年到2020年間每年提供總額為1000億美元的援助資金的明確要求,但由于缺乏法律約束性,已出現承而不諾的現象。 無疑,國際社會未來所要推動的全球氣候變化談判過程定會一波三折,但筆者依然認為,只要存在些許的希望和可能,比如尊重各方碳排放主權,形成協商一致機制,遵循普遍接受原則,確立公正合理的核查機制,探索氣候治理的原則,確立氣候治理的機制等等,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會就不會輕易地停下前行的腳步。 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治理行動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從實際出發,從尊重國際社會多樣性出發,在尊重有關各方的碳排放主權基礎上,確立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此外,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還需注意在減排責任上給國家“減負”,將國家無法承擔的責任交給跨國公司和非政府組織承擔。通過強大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的“軟制衡”,效果可能要比強行迫使國家達成協議更好。 碳排放標準的確立是個復雜的體系,要統籌兼顧,配套進行。要考慮人均排放標準,確保全世界所有人均享有普遍的排放標準,不能對部分國家人均排放形成歧視性排放標準。要以碳排放強度作為國家排放標準的依據,嚴格限制一國的單位GDP排放,但不能限制新興經濟體現代化發展的合理要求。還要根據全球氣候變化趨勢的需要,結合各國歷史排放責任,綜合制定國家排放峰值標準。同時,碳排放標準的確立還需要與嚴格的核查監督體系相結合,確保全球減排責任落實到位,為此,有必要建立國際減排核查組織。 至于確立氣候治理的機制,第一步是推動建立聯合國氣候理事會。各國以自愿承擔的減排責任份額加入,并根據承擔責任的大小分配理事會席次和職位,以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第二部是推動設立全球氣候變化公共基金。各會員國都應當從各國征收的碳排放稅中按照人均消費額度提取一定比例,形成各國的碳基金額度,以自愿捐資的方式設立全球氣候變化公共基金,根據各國捐資的額度確立特別提款權份額;第三步是推動設立氣候技術委員會。吸納各國企業以技術合作為
條件成為會員,設立聯合國氣候技術合作開發項目,將企業開拓市場、聯合國技術援助和各國減排責任結合起來,推進國際節能減排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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