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殼資源是稀缺的,那么徹底退市總是難以真正實現,因為總歸有人會趕在“退市整理期”來借殼上市的。 深圳交易所發布新版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對比舊版,新版增加兩個退市條件,分別為: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及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并明確表示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 退市方案,是一個資本市場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從制度層面保證了資本市場的優勝劣汰和社會資源向最優方向配置。在海外資本市場上,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8%的公司退市,英國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約12%,每年超過200家公司由該市場退市。而我國自2001年初實行“第一版”退市標準,A股退市公司只有40余家,約占目前A股掛牌家數的1.8%。 這次所以在創業板首先推出退市制度,不光是創業板市場相對比較平穩,歷史包袱不重,更重要的是創業板推出之際就開宗明義強調,上市創業板基本上是創投企業,是高成長性企業也可能具有高風險性。退市制度就是體現了高風險性。 創業板這次設計的退市條件很明確,尤其是“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很有操作性,可是對于不支持“借殼上市”,雖然有些剛性限制,但是結果如何,還得看具體細則出臺。 尤其是“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如果意味著企業在暫停上市前可以借殼,那么此項措施僅相當于把時間點提前了而已,在具體實施中恐怕會流于形式。 一個上市公司不景氣,應該說是正常現象,這種不景氣或是走向企業倒閉,但是經過外部新資本注入,并購重組,企業重新出現生機,也是市場正,F象。因此,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變ST,隨后再并購重組,借殼上市也是正常的。 可是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借殼上市的卻充斥弊病。一是由于借殼上市不需要經過IPO階段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及詳細審批,因此借殼商的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借殼往往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而殼公司和借殼商屬于不同法人,因此借殼涉及殼公司如何承繼借殼商業務許可和借殼商股東資格申請及審批等問題;三是在殼公司及借殼商資產估值和交易定價中可能存在利用關聯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說白了,借殼商之所以要借殼,殼商其實可供利用的只有這只殼。如果沒有殼,如果借殼商不準備借殼上市,那么從純市場行為來說,那個殼商其實是應該倒閉應該徹底退市的。 所以問題在“殼”。只要殼資源是稀缺的,那么徹底退市總是難以真正實現,因為總歸有人會趕在“退市整理期”來借殼上市的。 而殼資源的稀缺與否,其實是掌握在有權批準企業上市的行政審批者手中。只有上市審批嚴格按照上市條件審批,取消行政考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上市,那時單純的殼就不值錢了,那時才能真正將退市制度推行開去,包括推行到A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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