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監會的最新規定,企業在申請IPO時,需公告其股利政策,并把相關執行狀況列為監管內容。此舉影響很大,引發了廣泛議論。 現在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是,基于上市公司分紅率不高,甚至有些公司上市十多年來從未向股東分配過紅利,嚴重侵蝕投資者利益的實情,有必要通過行政手段,強制上市公司分紅,并要求將此作為公司的股利政策予以明確。表面看,這樣似乎能充分保證普通投資者享受分紅權。但問題也恰恰出在這里:因為公司不分紅,這筆未分配利潤還是計入公司資產,列為股東權益。投資者作為股東,本來就享有這部分資產,并不存在因為紅利沒有分配而導致資產被剝奪的問題。換言之,認為上市公司不分紅就是侵犯了股東權益,實際上是投資者自我角色的錯位,沒有將自己當作股東。因為身為股東,公司分紅與否,并不影響其實際權益。當然,如果公司大股東挪用了未分配利潤,那就真是侵犯了普通股東的權益,但這已不屬于股利政策的問題了。再說,股利政策是公司的內部事務,應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來討論批準,如用行政手段規定公司必須按什么標準分紅,這就構成對企業內部事務的干涉,是行政權力的不當使用。因此,從法理上來說,通過行政手段強制上市公司分紅是沒有道理的,將強制分紅作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基礎,也缺乏依據。 那么,我們究竟需要什么樣的股利政策呢?有人提出要制定科學的股利政策,這有點道理。上市公司創造的利潤,本身就歸全體股東所有。是分配現金紅利,還是贈送紅股,或者不分配,選擇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 譬如對于一家正處于高成長階段的中小型企業來說,其凈資產收益率很高,發展速度很快,負債率也比較高。此時的未分配利潤是否該分配呢?現金分紅以后,負債率更高,企業為維持生產可能不得不增加貸款,財務成本也會提高。而如果不分紅利,將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就能產生支持企業發展的效果,股東也能分享到公司高成長帶來的股價上漲的收益。顯然,對于這種類型的公司,強制分紅,或要求分紅率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并不合理。反過來,對于已進入穩定期的大型上市公司,其現金流量充沛,但凈資產收益率開始逐步回落,已不再需要大量現金投入來擴大再生產了。此時,比較多的現金分配,既能給股東帶來紅利回報,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所以其股利政策就該是高比例分紅。對于需要在資本市場上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目前的規定是要求先現金分配,這樣的規定想來是為了增強企業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但在操作上顯然有不合理之處。企業向股東分紅,股東需繳納10%的紅利稅,拿到錢以后再參加配股及增發這樣的再融資,一進一出,錢是凈流出,并且還增加了一道稅收。對于上市公司來說,現金流并沒有得到太多改善,股本則擴大了不少。無疑,這樣的分紅操作對上市公司的發展并不是很有利的,也難以真正維護股東利益,不能認為是理想的做法,最多也就是權宜之計罷了。 一項好的、科學的股利政策,應該是基于企業的實情和不同發展階段制定的,與分配率高低或是否必須現金分紅并無直接關系。當然,在可能的條件下,應該鼓勵上市公司提高分紅比例,特別是鼓勵現金分紅,這也符合市場走向成熟的大趨勢。對此,上市公司理當努力,政府部門也該予以配合。對股息征稅的稅率已從過去的20%降低到了10%,但畢竟還是涉嫌重復征稅,仍值得深入研究予以進一步調整。要不,一面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分紅,另一面則對分紅收稅,而若不分紅,公司凈資產更高,這個時候的交易則沒有資本利得稅,這讓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如何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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