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1日就《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意見。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績效考評情況。 這些內容如在正式條例中通過,則意味著,今后“三公”公開,將不再限于中央和省級政府,而適用于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三公”公開也不再是政府能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而是一份必須履行的行政責任。 以法治的原則,權力運行須確保充分陽光、公開透明,權力行使也需劃定清晰邊界——什么是權力可為、必為的,什么是權力不可為、禁為的。“三公”定期公開形成制度,如果在實踐中落實得好,則會令社會運行更加穩健,因為公眾可以監督權力在這方面的運作。 在肯定之余,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目前《征求意見稿》中包括“定期公布三公經費”在內的規定,仍只是初步和有限的。一方面,上述規定還有許多可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如在具體制度建設中,“三公”經費究竟應公開到何種程度——是僅公布幾個粗枝大葉的總體數字,還是精確到每一輛公車、每一頓公餐、每一次公款出游的賬目?另一方面,要充分落實“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等制度,還需其他更為基礎性的制度改革予以配合。如,確保財政公共性的預算制度改革、維護稅收法定原則的稅制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