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指揮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打擊制售假藥犯罪專案集群戰役成功收網,破獲價值20億元的假藥巨案。從查獲情況看,目前,假藥市場已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在這條利益鏈中,最底層的是醫院清潔工,第二層是負責每家醫院收購的中間人,第三層是收購包裝盒的批發商,第四層是假藥商。 最上層的假藥商,肯定難逃法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對于利益鏈下面的三層,他們并沒有直接生產、銷售假藥,只是買賣、收購藥品包裝,能否對他們進行懲處,卻充滿著未知數。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對收購、買賣藥品包裝進行規范,所以不能對這種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何況,“非法經營罪”還有數額上的要求呢。批發商尚且難以定罪,醫院收購的中間人和清潔工更是難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很顯然的是,如果沒有收購包裝盒的批發商、醫院收購的中間人乃至于清潔工的行為,制假的利益鏈就難以形成。某種程度上講,出賣、收購、批發真藥品的包裝盒是制假藥的源頭,如果能立法遏制這一源頭,那么,那些依靠真藥品包裝盒的終端的制假藥商,將難以維持。 其實,買賣真商品的包裝與商標標識,不僅僅存在于醫藥領域,在各行各業都存在,有的領域甚至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今年全國人大分組討論上,人大代表韓忠信就發問道“有的茅臺空酒瓶在市面上能賣1000元,為什么?”相對于買賣其他商品來說,買賣藥品的包裝與商標標識,直接危害到公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為禍甚烈。 所以,立法規范買賣藥品包裝亟待提到議事日程,應當制定法律嚴禁私底下買賣藥品的包裝、商標標識,藥品包裝與商標標識應當及時銷毀,如需回收,則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對于非法買賣藥品包裝、商標標識的,應當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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