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股份制成為我國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模式。在當前的形勢下,上市公司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從制度效率上看,一些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不規范,在經濟轉軌的社會條件下,我國上市公司制度尚存在著諸多缺陷,不少環節受到阻滯,影響股票市場在經濟中的作用。下一步應大力推進上市公司制度創新,改善上市公司制度運作效率,更好地發揮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從企業組織的角度來講,上市公司本質上是一種制度模式,包括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推動上市公司制度創新,必須從上市公司制度安排體系的各個環節入手,全面改進我國上市公司制度的效率水平。從內容上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正式制度安排的創新。上市公司本質上可以看作是一套制度安排體系,這些制度安排是上市公司制度正常運行和發揮相應功能的物質保證,其中任何部分受到阻滯或失效,都會影響上市公司制度的整體效率。從正式制度安排角度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制度創新主要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股票發行制度創新。股票發行制度是上市公司創建過程中極為重要的環節。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審批制和核準制發行方式。可以說,政府審批取代市場自行選擇和甄別企業優劣的功能,股票發行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扭曲。行政化的發行上市方式不符合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理論要求。為規范股票發行與上市流通,應積極推動我國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制度創新,完善現行的核準制發行方式,并逐步向注冊制靠攏。 第二,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創新與完善。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規范運行,重視股東權益,努力提高運營績效,同時發揮上市公司制度運行過程中的優勝劣汰功能,提高其優化資源配置的能力。目前來看,我國雖然推出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退市制度還不完善,場外交易市場仍未健全。 第三,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制度創新。當前,世界各國普遍非常重視上市公司的治理,紛紛制定相應的指導原則與規范,以指導上市公司改進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率。例如英國倫敦股票交易所在1992年推出了上市公司最佳行為準則,加拿大多倫多股票交易所1994年提出了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的14條指導性原則,OECD更是于1998年推出了《OECD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對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一個詳盡的指導規范。我國也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進治理效率。從實施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治理結構,但限于特殊的股權結構,治理效率有待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創新,核心在于真正按照上市公司制度的理論要求建立起權力制衡結構,真正發揮治理機制的功能,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績效。 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創新。作為公眾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也為管理層的市場監管提供信息,同時也有助于發揮社會輿論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作用。因此,這一制度對上市公司制度運行效率水平高低起著重要的決定作用。推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創新,培養信息披露過程中的誠信自律機制,提高有效信息披露量,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全力打造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將是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與完善的方向。 第五,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創新。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尚處于起步階段,雖然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案例越來越多,但許多并購重組行為的政府干預較為明顯,“拉郎配”、“保殼”等跡象較為明顯,報表型重組仍然較多,影響并購重組效果的充分發揮,少數都是借資產重組之名行利潤操縱之實,更有甚者以并購重組為題材來操縱市場,攫取暴利。推動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發展,必須制定起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建立相應的監管與信息披露機制,真正引導企業之間的并購行為,通過并購重組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發揮控制權市場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潛在壓力和監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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