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最近幾年,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華輝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名職工,通過自行體檢,先后檢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鉛中毒,以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病癥。職工向工廠討要醫藥費,卻得到廠方回答:“你們明明知道這種工種會中毒,當初可是自愿求職。”責任被推得一干二凈。 即便工人是自愿的,即便當初合同中明確約定“如若中毒,概不負責”,難道就真的與廠方無關嗎? 《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約定”,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應有的職業病防治義務。 遺憾的是,我們既沒有看到廠方履行法律義務的作為,也感覺不到他們對職工生命健康權利的基本尊重與保障。法律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但根據職工們反映的情況,“華輝電源”建廠8年,除了早年組織過一次職工體檢外,并無定期血鉛檢查或者建立健康檔案。8年時間的“有法不依”,讓原本能夠得到及時救治的職工身陷職業病深淵,更讓法律設定的企業義務和責任喪失殆盡。 在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失衡的勞資關系中,別說是“自愿求職”,哪怕是簽一個“生死合同”,怕也會有人“自愿”。這種基于弱勢地位或信息缺失的“被自愿”,卻成為一些單位推脫責任的擋箭牌,背后凸顯的依然是張海超“開胸驗肺”式的痛楚與無力。不久前,在關于《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討論中,就有專家建議強化勞動者的主體地位。要扭轉目前這種失衡的勞動關系,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拿“自愿求職”作擋箭牌,還折射出職業病防治執法監督之難。近年來,從“開胸驗肺”到“毒蘋果”,從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農民工塵肺,每一樁事件都觸及我國職業病防治執法監督的軟肋。有數據顯示,我國有近四成職業病患者未獲得賠償。正是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過低,職工的維權成本過高,才使得用人單位面對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職工時,依然能夠拿出“自愿求職”的理由來糊弄搪塞。 不難想象,那些因“自愿求職”而落下職業病的職工,將會面臨多么苦楚的生活境遇。而這些用人單位,卻在懈怠法律義務的同時打造另一種形式的“血汗工廠”。可見,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加大處罰力度,引入高額賠償機制,通過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是當下刻不容緩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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