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經國務院批準,上海、浙江、廣東、深圳4省市2011年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具體定價機制由當地確定,期限分為3年和5年,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客觀環境,地方如果想要得到充分發展,就必須擁有一定的財政自主權。如果強行用統一的財政政策來應對,或者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幫助發展,不僅導致各地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不高,還容易形成吃大鍋飯的心態,不利于地方的經濟發展。這就是說適當增加地方發債的主體性、靈活性、便利性、規模性,是適應全局性經濟客觀發展實際與需要的。
但是,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我們在市場建設方面需要完善的環節還很多,譬如預決算、項目立項、規模、定價、贖回、評估、監管,如何確保還款、違約責任處理、破產處理,以及市場高度流通性等若干約束性規則等。
筆者認為,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先要提高國債的流動性。
在美國獨立之初,美國首任財長、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為美國設計了五大經濟支柱,即貨幣統一、金融統一以及統一的國債、統一的關稅和消費稅,為制造業發展提供統一的市場,更重要的是,漢密爾頓讓五大支柱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各個系統之間可以相互轉換,相互流通,彼此間形成支撐,需要的時候相互救助,不需要的時候互為防火墻。依照漢密爾頓的設計,一般來說,要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必須建立起高度流通性的國債市場。
中國也有這五大支柱,但是由于沒有形成一個以國債為基礎的在財稅、貨幣、金融、實體經濟之間流通的機制,各個系統之間,要么彼此隔絕,要么互為成本、效率低下。
在此背景下,分析中國地方政府獨立試行地方債,許多問題就暴露得較為清楚,簡單地說,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具有統一的、高度流動性的國債系統,倉促讓地方獨立發行債券無異于自己把自己關在一個被動的籠子里--中國實行的是中央集權制度,所有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負有完全責任。允許地方發債,說到底都是中央的責任,一旦發生地方政府破產案,埋單的還是中央政府。
如果中國沒有一個完整的債券市場,各級地方債都不能流通,這哪里是發債呢?這無異于稅收,稅收的特征即是不流通、單向征收。是債就要流通,只有流通債的價格才被發現,而且債可以抵押,則可以使金融資產和債券資產流動起來。如果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建設保障房,債券購買者手中的債券允許流通,則中國地方債就找到了一扇大門。
簡而言之,在整個債券市場仍不成熟、國債尚不能流通的情況下,貿然讓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值得深思。
在地方政府自發債的問題上,沒有必要重復"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惡性循環,應予以科學的管理和精細的系統設計,從一開始就設計好"放的邊界"和"收的程度"。
綜合考慮,當前最好的模式還是中央代發,地方項目、規模、定價、償還、流通等自主,但是中央保持代發、技術指導、宏觀監控、還款扣繳等權力,無論如何,地方自行發債至少是備案制,符合靈活與可控結合的風險監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