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透露,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應該會有一個更好的結果”。對于非經法定征收程序轉變農民集體土地性質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fā)證。 產權明晰,是市場發(fā)展的必要條件。產權明確的農村集體土地,是其進入市場流轉環(huán)節(jié)不可缺少的程序。否則,農民們通過市場獲取更大的土地增值利益就是一句空話,甚至可能產生許多新的矛盾。從這個角度說,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設置的條件無論多么嚴格,都是必要的。 先確權,再努力實現農村土地利益與城市土地利益的同權,為今后農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和開發(fā)奠定了基礎。但是也要看到,此前產權關系模糊混亂時期的遺留問題,并不會隨之消失。 以小產權房為例,此前小產權房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由于城市地價房價太高,迫使一部分剛性需求者購買小產權房滿足居住需求。而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開發(fā)方,則通過興建小產權房換取了相對較高的土地收入。應該客觀承認,小產權房的存在,部分稀釋了剛性需求,也為農村帶來了新的資金。 但從長遠來看,無序的小產權房開發(fā)既可能危及“土地紅線”,也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后走向市場化流轉的改革方向不一致,而且對現行土地法形成了挑戰(zhàn)。如何解決遺留矛盾? 保證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不打折扣,這是優(yōu)先目標。與此同時,需要適度考量小產權房居住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徹底取消小產權房所可能付出的成本。如果用行政手段徹底取消小產權房,代價將過于高昂。因此,彌合小產權房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縫隙,最好的辦法是用價格機制引導。 在強調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加快確權和土地市場化流轉的步伐。如果農村集體土地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運營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那么通過興建小產權房獲取利潤的沖動就將消失。與此同時,一個合理流轉的農村土地市場,將可以對不同類型的住房給出合理定價。小產權房因為前景黯淡,其定價和利潤空間都會被限制。這樣,炒作資金就會離開。總之,用市場化的而非行政化的方式,用較長的時間消化而非運動式方式解決小產權房等遺留問題,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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