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的上市進程如同一場跌宕起伏的電視劇巨制,讓市場目不暇接。先是因詢價機構不足被中止發行,再是4個月后靠“眼淚”過會,發行完成只待臨門一腳時,董事長顧瑜又被曝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立案。 經過看似漫長的等待,八菱科技終于發布公告,宣稱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是秘密進行,公司和中介機構對此事毫不知情,董事長顧瑜確曾被立案,但11月1日被撤銷。公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可是,確實是真的符合嗎?從時間點上看,八菱科技首次過會是在4月11日,顧瑜被立案是4月14日。被中止發行后再次上會并獲通過的時間是10月17日,而立案被撤,卻是在11月1日。也就是說,在再次上會前后,顧瑜仍處在被立案且尚未有明確結論的狀態中。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三)即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一句“不知情”,八菱科技和中介機構都將自身責任撇得十分干凈。不過,即使是立案被撤銷,也難以掩蓋其曾在過會后被立案的事實。雖然周五即將上市,但恐怕其身上的“污點”難以被抹去。 筆者認為,這個曲折離奇的故事背后,折射出來的卻是我國在新股發行上市審核中仍存在著漏洞與不足。 首先,中介機構所謂的“盡職調查”,恐怕并不夠充分。公司“董監高”人員是否被立案,并不能聽取公司的一面之詞,相關司法機關及監管部門都可作為公司上市前中介機構的調查對象之一,等待曝光并非明智之舉。 其次,發審委對公司進行審核,主要是基于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報送的書面材料,如何能更加嚴格把好市場準入關卡,避免一些存在重大問題的公司上市,也是監管部門應該關注的問題。一旦上市公司出現業績變臉或發生影響到公司正常經營發展的事件,最終受到損失的,還是投資者。 再次,發行人本身的誠信也會不可避免受到影響。不論是否對立案一事知情,投資者都有理由對此表示懷疑。另外,立案與撤案一事的時間,與八菱科技首次過會及最終發行的時間也十分接近。這究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還是清者自清本無罪?也成了一個不大不小的謎團。 最后,此事件中,恐怕最為無辜的,就是八菱科技的鐵桿“粉絲”們。從終于過會的艱辛,到中止發行的等待;從發行再啟的期盼,到中簽之后的欣喜。投資者們的底線一步步被逼后退。在信息極度不對稱面前,投資者們的底線究竟在哪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