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方早報》報道,1日11時30分許,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馬場坪收費站附近,兩輛運送炸藥車輛在一汽修廠檢修時發生爆炸。截止到當日22時,事故已經導致至少7人死亡,264人受傷,其中重傷26人。 盡管公安部和當地職能部門正在對這起事件的起因,進行認真排查,但從目前掌握的信息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危險物品運輸爆炸事件。在這起慘劇的背后,不難發現有諸多漏洞,應該亡羊補牢,避免類似悲劇再次上演。 首先,“11·1”爆炸事件炸開了監管漏洞。就目前而言,我國危險品運輸管理涉及到多家“婆婆”,公安部、安監總局和交通運輸部都有參與的資格。可是,這些職能部門各自為政,沒有形成統一協調的管理模式。雖然對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法律條規不少,但不管是條例還是規章,都缺少具體而詳細的監管內容以及問責機制,這不僅造成職能部門監管缺位,也給監管部門推卸責任創造了條件。 同時,福泉市重大爆炸事件,炸開了區域之間運輸管理“各吹各的調”的現狀。現實中,不但各省之間的危險品運輸管理千差萬別,就連一省范圍內也是“各吹各的調”。比如,國家對民用爆破器材的運輸工具是有嚴格要求的,由原交通部下發的《關于推廣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專用運輸車的通知》明確了專用車的標準,由原國防科工委發布的《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更是明確了爆破器材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可是在執行過程中,即便同一個省,甚至同一地區,執行的標準各不相同。 此外,“11·1”爆炸事件也炸開了法律法規自身存在的“管涌”。負責危險品運輸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存在著明顯漏洞。比如在第六章的法律責任中,大都針對承運企業和承運人而規定處罰措施。實際上,托運人才是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這些人為了省錢往往雇傭不合法的運輸企業。可是法規對托運人規定的罰則,僅規定了“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對于另外一個同樣需要被約束的對象,即危險品的賣家,該規定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責任。這些漏洞的存在,無疑給發生類似重特大安全事故,增加了機率。 鑒于此,筆者覺得,對現行法律條規存在的問題,抓緊打“補丁”,堵“漏洞”,補“管涌”,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以保障危險品運輸的絕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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