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東商學院謝澤憲教授、中山大學黃巧燕教授等人曾開展過一項工傷課題調查。他們對珠三角地區38家醫院、1家職業病防治醫院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71.8%的企業發生過很多次工傷。他們據此認為,高速發展的GDP指標掩蓋了工傷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內涵。 從源頭上加強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更為關鍵。比如,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關注勞動者安全培訓、休息權利、工傷保護等等。盡管《勞動合同法》早已生效,但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一勞永逸,加強勞動保護關鍵要看法律制度的執行力。 除了對農民工加強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以外,工傷事故發生以后,為農民工落實工傷待遇也很重要。而有媒體報道說: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過90%的農民工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主動支付工傷待遇。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后果,這對原本生活艱難的農民工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傷,全家落難”。 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本是法律的嚴正要求。但是,農民工流動性大,存在勞動關系確認難,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等問題。多數農民工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他們即使明知用人單位違規操作,侵犯其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違心接受不辦理工傷保險,不改善勞動條件等霸王條款,冒險工作、超負荷勞動。 今年7月開始施行的《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提出,因工死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該規定實現了工傷事故全國“同命同價”。但是,換個角度講,相關部門如能前移監管關口,加大企業違法生產成本,從源頭上堵住工傷事故漏洞,減少工傷事故,則更為重要。為了確保職工安全權利,司法救濟這道防線不能缺位,職能部門除了保護工傷死亡職工利益以外,還應為職工工傷傷殘賠償加上法律制度緊箍咒,深入一線查處違規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工傷認定賠償程序,防止工傷職工維權無門的悲劇不斷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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