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涉嫌內幕交易案日前在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廣州中院以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李啟紅有期徒刑6年6個月,罰金20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10萬元。兩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李啟紅當庭痛哭,稱“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一個年近58歲婦人的眼淚,著實讓人頓生惻隱之心。
雖然李啟紅向法官表示“我的兩個罪比以往犯同種罪的人都判得重!”但筆者以為廣州中院對李啟紅案的判罰是合適的,甚至還是一個“適度從輕”的判罰。比如,李啟紅作為中山市直接主管中山公用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的領導,卻參與甚至動員家人參與內幕交易,這樣的情節定性為特別嚴重似乎并無不妥。而罰金的確定則有法可依,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李啟紅內幕交易案的違法所得1983.2萬元,所以2000萬元的罰金只是違法所得的1倍而已。這個罰金無疑是最低的了,甚至與“情節特別嚴重”的定性并不相符。而且就刑事判決來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李啟紅判處6年6個月的判罰,同樣不是“特別嚴重”的判罰。相信廣州中院在作出這一判決時考慮到了李啟紅已是一個年近58歲老婦人這樣一個因素。筆者相信,即便李啟紅上訴,其判決減輕的空間并不大。
但一個58歲婦人的眼淚還是令人有諸多的不忍,同時也讓人感到心痛。畢竟一個女同志干到中山市市長這個位置并不容易,而且再過幾年,李啟紅就可以退居二線,安享晚年了。如今,因為內幕交易,李啟紅不僅被罷免了市長的職務,而且還面臨著11年的刑期。李啟紅的眼淚中有多少痛楚,即便是作為外人,我們也能猜出幾分。
也正因如此,為了避免第二個、第三個李啟紅的出現,筆者以為,李啟紅的眼淚不應該白流,李啟紅的教訓應該成為那些如李啟紅一樣為官者的警戒。李啟紅的教訓是什么?就是不懂法。正如李啟紅被“雙規”后所表示的那樣,“我對證券法規完全不懂,紀委‘雙規’時我還以為自己只是違規違紀,不知道要負刑事責任,知道后腦袋像要炸開一樣,后來紀委給了我一本《證券法》。”而從一審判決后李啟紅表示“罰金具體數額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來的”這一質疑來看,李啟紅對《證券法》的不熟悉確實不假。正因如此,在干部隊伍中進行《證券法》、《刑法》等常識的普及工作很有必要。
當然,為了不讓李啟紅的眼淚白流,《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比如,應明確地將政府官員列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范疇。現行《證券法》在七十四條規定了七種“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但這七種人均不包括黨政機關人員尤其是政府官員。而證監會于10月26日發布并將于11月25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仍然沿用《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并沒有把政府官員納入到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范疇。而李啟紅案清楚地表明政府官員也可以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因此,《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必要明確地把政府官員納入到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疇中來,通過加強社會監管,督促政府官員們守法,這既是避免政府官員從事內幕交易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對政府官員的一種愛護。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李啟紅的眼淚也就沒有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