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判決,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了結的一起“民告官”、“官告官”的侵權案,判決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原新鄉市郊區民政局)敗訴。這起長達14年、過程跌宕起伏的李福金“紅帽子”案件,終于劃上句號。

一個靠個人投入和企業盈利發展壯大,既無群眾投資、又無上級撥款的私營企業,卻由于當初的“掛靠”行為,無端被拖入長達14年的訴訟糾紛,盡管幾經周折最終取得了勝利,但這起“紅帽子”案件,卻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紅帽子”,是指改革開放之初,一些私營企業為了生產和經營方便,通過掛靠政府部門冠以全民或集體所有制性質,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采購原料和銷售產品的便利。就本案而言,應該說,當初發放“紅帽子”的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和索要“紅帽子”的新鄉市郊西電工廠,都是為了更好地發展私營企業,其初衷無疑是一致并充滿善意的。
然而,兩個原本你情我愿、配合默契的合作伙伴,緣何反目生怨直至訴諸公堂?盡管當事雙方對個中緣由沒有明說,但揣測起來,很大程度上應該是隨著政策的變更和企業的做大,被掛靠的新鄉市郊區民政局原本純潔的“支持”初衷摻入了“功利”的色彩,即民政局因未能從企業“掛靠”中獲利而導致心理失衡。
毋庸置疑的是,新鄉市郊西電工廠自掛靠民政局后即更名為“新鄉市福利電工廠”,正是這頂“紅帽子”讓該廠享受到了1000余萬元的稅金減免。而這巨額稅收也隨之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并成為民政局對企業擁有所有權的主張底氣。其潛臺詞就是我讓你獲得了稅收減免的政策優惠,這1000余萬元應當視為民政局對企業的投資。這無疑是“權力入股”的思維所致。而事實上,新鄉市福利電工廠是以“安置的殘疾人占了生產人員的50%以上”的貢獻,作為對國家福利政策的回報的,是合理合法的權益,并非民政局官員的恩賜。因此,省高院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減免稅不屬于投資范疇,其稅額應歸新鄉市電工廠所有。
“紅帽子”案件以民政局敗訴、私營企業勝利結束,法律最終對權力入股說了“不”,但透過14年跌宕起伏的審理過程,我們深切感受到公權力的霸道與任性。
憑借公權力可以隨意任免企業法人,可以隨意讓企業的性質由“私”變“公”;深刻認識到對權力依法約束的極端重要性和構建依法行政管理格局的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