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穩定住房資金來源,提高勞動者解決自住住房能力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助性、返還性等特點。現實中,由于認識差異、用人單位逃避義務等原因,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常常會遭到侵害。那么,該如何維權呢?
【案例】
遲虹是一名來自農村的打工妹。2011年1月2日,她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5個月后,遲虹發現公司一直沒有給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遂多次要求公司補辦并繳費,但均被公司拒絕,理由為遲虹沒有城市戶口,只是個農民工,其住房問題應從農村集體土地中批得宅基地解決。
【點評】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就其中所指的“在職職工”的范圍,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即職工身份的確定,應以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標準,而不能以戶籍為依據。故遲虹雖是農民工,公司也必須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并予繳費。
【案例】
2011年7月初,簡莉等27名員工從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來的通知中得知,公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論工齡長短、不分工資高低,每人每月均為30元,遂聯名要求公司提高住房公積金并區別計算。但公司認為大家工作基本一樣,何必分彼此,鑒于目前經營狀況能給就不錯了,沒必要斤斤計較。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且有條件的城市,還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即住房公積金并非是由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所決定,也不能平均化,而是有著嚴格的標準且務必區別對待。
【案例】
2011年2月19日,郝琳因工作問題,當眾與公司分管副經理發生爭執,且非要分管副經理向其賠禮道歉。覺得很沒有面子的分管副經理,出于報復遂以郝琳“違反公司規定,不服從領導”為由,通知財務部門從次月起不再繳納郝琳的住房公積金。郝琳雖多次申辯,但公司礙于分管副經理而我行我素。
【點評】
公司無權拒繳郝琳的住房公積金。對于公司拒繳,郝琳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由其責令公司繳存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已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申請勞動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而住房公積金正好具有福利性質,郝琳對此自然有權請求勞動仲裁。
【案例】
早在2008年6月1日,栗冰即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而后由于丈夫有病,栗冰曾向公司借款4萬元醫治。2011年5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后,栗冰尚有7000元借款未還又無力清償,而其住房公積金中的存蓄與之相當,公司遂提出以該款抵扣。栗冰明知此舉對自己影響很大,但只好含淚答應。
【點評】
公司不得以栗冰的住房公積金抵扣借款。住房公積金雖為職工個人所有,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個人存款,并不能任意支配,更無權挪作他用,而必須經過特定審批且實行專款專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而本案的借款并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