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至今已經整整十年時間,入世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產生了巨大而積極的影響。
《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了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副主任劉敬東先生,請他介紹、分析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起到了怎樣的影響。劉敬東認為,縱觀中國入世前后所發生的變化,特別是入世十年來國家法制建設領域取得的巨大進步,不得不承認,加入WTO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之大是任何其他國際組織無法比擬的,在GATT/WTO體制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史上是空前的。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標志著我國終于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新成員,我國對外開放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2001年11月11日,時任中國外經貿部部長的石廣生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簽字儀式上舉杯慶賀。新華社發(資料照片) |
劉敬東指出,WTO法律制度豐富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涵。從1999年開始,中國遵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所作的承諾,系統全面地清理了現存經濟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到2005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改了《對外貿易法》等3000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覆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透明度、貿易政策的統一實施等各個方面。
我國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對上述各領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徹底清理工作,確保了中國經濟法律制度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入世承諾的一致性、協調性,《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所體現的的所有法律原則、規則、要求都得到了全面和有效的貫徹執行,一個符合WTO原則和市場經濟總體要求的統一、公正、透明的經濟法律體系得以建立,為中國成為當今世界上的經濟大國、貿易大國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他說,此次史無前例的修法工作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
一是修法的規模大。這種“大”不僅表現為修訂的法律、法規數量大,而且表現為修訂法律的層次多——從國家法律到政府頒布的法規、規章,從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從國家立法機關到各級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等均參與到修法工作中。
二是修法的內容多。此次修法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將WTO具體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使國內法條款符合WTO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協定規則。WTO協定涵蓋的內容十分豐富,涉及經濟領域的方方面面,這就使得此次修法的內容豐富、繁多,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外商投資、海關管理、國內稅收等多項法律制度。
三是涉及面廣。不僅涉及對外貿易、投資等經濟法領域,而且涉及行政法、知識產權法、法院司法審查制度等諸多領域。
新中國成立以來,盡管國際局勢風云變幻、國內政治幾經波動,但對于對外簽署或批準的國際條約、協定等國際法文件,中國政府歷來十分尊重,并采取措施付諸于實際行動,在國際上贏得良好信譽。
但是,劉敬東指出,由于我國對外開放時間不長以及固有的傳統觀念作祟,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對國際法的重視程度不高。加入WTO以后,WTO的貿易政策審議制度以及具有強制管轄權和執行力的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中國產生了深刻影響,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中國人對國際法的傳統觀念。
迄今為止,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共參與了104起案件,其中主動提出申訴的有8起,被訴21起,作為第三方參與了75起其他成員方之間的案件,單從數量上看,中國就已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最重要參與者。
劉敬東說,在上述案件中,中國有勝有負,但不論勝負均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乃至國內立法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
我國剛剛入世不久就對美國針對我國鋼鐵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向WTO提出申訴,并最終獲得支持,美國政府不得不于2003年12月取消了該案涉及的歧視性保障措施,維護了我國鋼鐵企業的合法權益。
2011年3月,經我國政府艱苦努力,WTO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對于中國訴美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案作出的裁決,支持了中國政府的主要申訴理由,裁決美國政府采取的相關措施與WTO規則不符,這是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構中取得的重大勝利。
劉敬東指出,中國政府對WTO作出的對我不利裁決坦然面對,并且及時采取措施調整了國內相關法律和政策。
2008年,WTO在美國、歐盟、加拿大等成員方訴中國汽車零部件案中裁決中方敗訴。為執行該裁決,中國政府遂于2009年8月決定終止執行《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等被WTO認定為與WTO規則不符的政府法規。
2009年1月,WTO專家組在美國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有關措施案中認定中國的《著作權》法部分內容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海關措施等與TRIPS條款不符。為執行上述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0年3月對《著作權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同年3月國務院決定修改《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相關內容。
劉敬東指出,此次修訂《著作權法》如此之快,令人感嘆,這種效果是目前任何一個WTO以外的國際組織力所不及的,WTO對我國國內立法的影響力之大可見一斑,這無疑擴大了國際法在中國的影響。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重要協定,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正式進入WTO法律體制。TRIPS是建立在包括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已有國際公約基礎上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最權威國際法規則,它改變了世界知識產權公約法律約束力缺乏普遍性、保護標準差、規則和條約義務不嚴謹且缺乏強制執行機制的被動局面,為統一國際規則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樣板。
與此同時,TRIPS還規定了一套較為完整和嚴格的國內執行程序規則,包括民事、行政與刑事程序、臨時措施和海關措施等,從制度上規范WTO成員方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程序,從而保證該協定條款的落實,這在WTO法律體制中頗具特色。
劉敬東說,入世前后,為了改變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落后且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局面,中國先后修改了《專利法》(2000年)、《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并建立起保護知識產權的大范圍綜合管理體系,通過成立國家知識產權工作組并在法院建立獨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等舉措加大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這些發展和進步主要是中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以及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所推動的結果,但WTO獨特而嚴格的規則義務要求無疑是外在、直接的巨大作用因素。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全球性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和社會發展等因素,當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還存在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執法方面,雖已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尚存許多不足,對此,WTO在審議中國的貿易政策時已多次直言。十年后的今天,WTO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影響仍在持續,并不斷加大。
WTO將司法審查規定為成員方國內法律救濟的必備方式,根據WTO規則建立并執行司法審查制度是成員方的一項國際條約義務。中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曾就司法審查事項作出專門承諾,劉敬東指出,這些承諾對當時的中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提出了挑戰。
據他介紹,入世前后,中國已對原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作出修訂,將原來不屬于法院司法審查范圍的相關事項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例如,2000年新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確權和宣告無效均由人民法院終審,2001年新修改的《商標法》刪除了有關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裁定為終審裁定的規定,增加了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廢除了約20個與WTO協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并于2002年頒布了《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反補貼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新司法解釋。所有這些舉措意味著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在內涵上更加豐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
劉敬東說,行政法治上的這些進步不僅僅對國際貿易案件產生直接影響,WTO關于“統一、公正和合理”實施法律的原則標準對于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制度設計和執行所產生的影響將是全局性、長遠性的,在這方面,我們還任重而道遠。
法制統一性是我國立法的指導原則,任何立法均不得違反這一基本要求,但中央與地方立法之間、部門立法之間、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還有待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劉敬東指出,特別是在執法的統一性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制約,還存在很大問題。法律實施的統一性是WTO對成員方的一項基本要求。
入世后,中國有義務保證法制的統一性。在法制的統一性方面,WTO不僅有實體性要求———統一、公正并合理地實施,而且還有程序性要求——就統一實施問題建立國家監管機制,以便個人或企業投訴。表面上看,WTO只要求成員方貿易制度的統一性,但從其理論和實踐上看,則幾乎涉及國家法制的全部。根據WTO的解釋,只要是使其締約方直接、間接預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傷的“措施”均屬于其規制范圍之內。
劉敬東指出,加入WTO十年來,中國政府針對地方保護主義這一嚴重影響國家法制統一性的頑疾采取了各種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取得良好效果。但應當清醒地看到,盡管在法制統一性方面已取得巨大進步,但對于幅員遼闊、地區差異甚大的中國來說,法制統一性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最終還是要靠自身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國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來實現,WTO體制對于中國法制統一性的促進作用毋庸置疑。
劉敬東,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員。2004年,曾主持原對外經貿部重點科研課題:“反傾銷案件的司法審查制度研究”;2006-2007年,承擔商務部“WTO反傾銷裁決執行情況研究報告”、“中國貿易救濟措施十周年報告”兩項重大課題;2006年至2010年期間承擔中國社科院兩項重點課題:“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則”、“人權與WTO法律制度的關系研究”;2007年—2009年年度“中國法治藍皮書”國際經濟法部分撰寫人,“中國法治建設30周年”、“國際經濟法學30年”等重大回顧性文章撰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