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始發時間是2000年9月,當時華爾森集團總裁謝根榮僅僅利用其控制的一個名叫
“東華金座”項目的開發收益權,就通過簽訂555份虛假《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從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5家支行騙取貸款總額6.6億余元。此后,雖然發現了華爾森集團存在騙貸行為,但是,相關銀行并未迅速采取措施,而是繼續給謝根榮提供信貸支持,又向謝根榮發放了5000萬元貸款和開具了4.5億余元銀行承兌匯票。 從表面看,銀行此后的放貸及開具承兌匯票行為,是因為兩件經專家“評定”價值24億元的“玉衣”;實質上,這也是銀行經營浮夸行為的進一步延伸。因為在發現謝根榮存在嚴重騙貸行為的情況下,即便兩件“玉衣”值24億元,也應當首先采取避險手段,把前面的騙貸問題解決好,而不是再次給謝根榮放款和開具承兌匯票。 筆者能夠想到的原因是,如果首先采取措施解決前面的騙貸問題,那么,相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將很難逃脫責任。于是,就把24億元的“玉衣”當成了“救命稻草”,最終陷入了新的騙貸漩渦之中。 現實生活中,類似的現象并不少見,特別在房地產領域,很多貸款都是這樣一環接一環地“套”下去的。這種“空手套白狼”不僅造就了許多億萬富翁,也給銀行埋下了許多風險。毫不客氣地說,中國的房地產所以泡沫泛濫,很大程度上與銀行浮夸而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是分不開的,與銀行向開發商亂放、濫放貸款也是分不開的。 就“玉衣”騙貸案而言,謝根榮為什么要編造555份虛假購房合同?因為銀行“吃”這一套,“需要”這一套。如果銀行對開發商的貸款像對實體經濟的貸款一樣嚴格,需要有足夠的財產抵押,需要有信得過的擔保,謝根榮的騙貸行為就不可能得逞。 這就帶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那就是銀行到底應當如何支持經濟發展、如何規范經營行為?眾所周知,近年來,雖然銀行的貸款規模越來越大,流通中的貨幣量也越來越多,但是,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卻越來越突出,很多企業因為資金問題被迫歇業,甚至破產。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銀行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貸款門檻越來越高。相反,對虛擬經濟卻是有求必應,即便風險再大,也是在所不辭,以至于許多產業資本也被迫轉向了虛擬經濟,進入房地產等領域,嚴重影響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試想一下,一個“開發收益權”和兩件價值不靠譜的“玉衣”,就能從銀行獲得高達10億的貸款和承兌匯票,銀行的經營行為不值得反思嗎? 至于有多少類似
“玉衣騙貸”的行為潛伏在銀行里,也只有在風險真正出現時才能得到驗證。也正因為如此,“玉衣騙貸案”不僅揭示了銀行在監管方面的問題,更暴露了銀行在經營行為方面的浮夸。如何改變這種浮夸行為,把信貸投放的重點轉向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是監管機構和所有銀行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只發發文件、嘴上說說,而看不到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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