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流傳,從10月1日開始,廣東將實行“史上最嚴厲”的交通違法處罰措施,其中“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這一新規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熱議。 盡管醉駕后可能被開除黨籍、公職并不是什么新聞,但廣東省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來實施“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所謂的新規,還是嚇了我一跳。因為,所謂的對公務員的“雙開”應當由《公務員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來規范,怎么可能用規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來規定呢?《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只有七十三條,一條條看下來,并沒有看到“醉駕雙開”的規定,不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實行“醉駕雙開”新規的消息,從何而來? 公務員如果醉駕了,確實可能被“雙開”,這是刑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作出的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醉駕被入罪,可能判處拘役的刑罰《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主刑(含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都應開除黨籍。法律、法規對“公務員醉駕雙開”既然有明確規定,何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再作出“新規”? 但是,公務員醉駕了,并不一定就會被“雙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是,如果公務員只是被法院認定為有罪,但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也即沒有判處刑罰,則可以不被開除公職。現實中,大量的瀆職、失職的公務員被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后,仍然擔任公職。所以,醉駕的公務員,如果能獲得法院一個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就不會被開除公職。但即便說有漏洞,也只能依靠修改《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來解決,而不可能由《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作出“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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