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該條例,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會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而且終身影響入黨入伍。 作為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是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在這兩部“上位法”中,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入罪”“入刑”,可處拘役。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备鶕h紀,共產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所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公務員醉駕將被“雙開”,符合有關規定,或者說是對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 這種明確和重申的意義不可小覷。讓公務員充分認識到醉駕的嚴重后果,顯然有助于他們加強自我約束,遠離酒駕和醉駕。 可能仍然有人認為,公務員醉駕被“雙開”,這樣的處罰太嚴厲了。實際上,醉駕“雙開”恰恰體現了法律面前的兩個平等:其一,按照規定,公務員因任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后,都要被“雙開”,醉駕只是其中一種,沒有任何特殊性。如果因醉駕被刑罰后不予“雙開”,顯然有失公平。其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普通民眾因醉駕被判刑后也可能丟掉工作,將來無法報考公務員。若是黨員,同樣會被開除黨籍。也就是說,非公務員身份的黨員醉駕后,同樣面臨著被“雙開”的處罰。如此,公務員醉駕理應被“雙開”,否則就有失公平。 公務員、黨員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給人民群眾起表率作用。如果覺得醉駕被“雙開”的處罰很嚴厲,那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便是,大多數普通民眾都能做到這一點,公務員、黨員更應該做到。醉駕“入罪”“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違法成本,對醉駕等行為施以更嚴厲的懲罰,公務員因醉駕被“雙開”,與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醉駕的公務員被“雙開”,這個處罰不算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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