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應以自愿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卻成了一項有任務的“工作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及干部職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貧幫困、助醫助學等公益事業。 面對強制捐款,長沙縣一些老師表達了質疑,但該縣慈善會會長則說,老師應該覺悟是最高的,“不在乎這三四百塊錢吧”。 面對這樣一個說法,被強捐的教師有理由毫不隱諱地說:是的,我在乎。不僅如此,任何一個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時候都應該說: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資金的去向。捐款必須要在乎資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標是誰、誰來運作和管理捐款、過程是不是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監督評估的,等等。就資金去向而言,長沙縣“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貧幫困政策資金的缺口。記者也查閱到大量文件檔案和電腦臺賬。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還要在乎公民的選擇。行政為依托,指定慈善目標、指定慈善組織、指定捐款要求,無論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違背慈善原則的。它和政府要求公眾買一家企業的產品一樣是行政權力的濫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參與的志愿性。參與社會慈善是公民的參與權利,也是一種美德;但它的含義,從來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經過特定的途徑、向特定的組織、進行特定的捐款。拒絕后者,不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體現了公民的責任和對參與權利的維護。 慈善必須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稅收;志愿的關鍵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選擇,它不是變相的社會資金獲取通路。“被”實現的慈善,不是善。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長沙縣中小學的特例,也不是突發的新舉措。比如長沙瀏陽市、望城縣、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動;數個市縣均由當地下發通知,在各級各部門發動群眾和干部職工集中捐款,條塊結合組織收款。三年前長沙慈善會還對網絡《百姓呼聲》欄目的質疑給過書面回復,表示是2005年長沙市委常委會議的決定。 “被慈善”決非個案,類似的例子不一而舉。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的普遍認識誤區,把慈善作為強制動員社會資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區這樣直接從教師工資里扣除“善款”的舉動,是個典型例證。這忽視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組織違規事件,打擊了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強制捐款則是另一個方向對慈善的損害。社會慈善,需要公眾的參與;但參與,必須是志愿的、有選擇的、對過程和結果問責的。捐款者、慈善組織、政府,對慈善的每一分錢都值得在乎,在乎給予誰、在乎怎么用。不行無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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