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修改后的個稅法將實施,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繳納個稅,工薪所得納稅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將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從而使個稅納稅人數由現在的約8400萬銳減至約2400萬。專家指出,從我國目前的個稅減稅來看,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所以,減稅對我國的經濟增長,特別是我國目前急需拉動內需的情況下,尤其重要和必要,會起到一定程度的積極促進作用。 當然,我們也不能對這次調整的效果指望過高。因為此次個稅的調整,僅僅是稅改的一步,不能期望一步到位。不久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此輪個稅修法使工薪階層個稅負擔有較大幅度的減輕,但離政府早已確立的建立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目標還相差甚遠。因而雖然新個稅法實施,但改革還需繼續——按既定方針深入推進個稅制度性改革。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安體富曾經指出,調整工薪所得免征額是維護分配公平原則的手段之一,但個稅改革還應向縱深發展,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引入以家庭為單位來申報納稅。這正需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來實現。 在我國現行個稅制度下,哪怕一個人要養活多名家庭成員,但只要其個人收入超過了免征額,就必須與養活家庭成員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樣納稅,這顯然會使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壓力很大。據我的了解,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指數化、動態化調整,早已是歐美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在美國,納稅人可以在以個人為單位與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繳稅這兩種方式中,自由選擇一種“劃算”的方式申報繳納個稅;在德國,個稅免征額每年都要隨物價指數等經濟指標做一次微調,以保障公眾收入不受影響。這些國家的個稅制度相對于我國來說,稅負顯得更趨公平合理、更趨人性化,在免稅額的調整上也顯然要更易于操作。 筆者認為,雖然新個稅法的實施將使工薪族個稅負擔減輕,能對緩解收入分配矛盾產生一定的效應,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個稅稅負不公問題,消除個稅免征額頻繁調整的尷尬,不妨借鑒歐美國家個稅制度設計上的一些先進經驗,對我國個稅進行制度性的變革,將個稅“人頭稅”變為“灶頭稅”,并建立起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進行動態化調整的機制。 在我國,盡管將個稅“人頭稅”變為“灶頭稅”還存在著大環境、大前提尚待改善的掣肘之處,稅收征管機制、手段、技術尚有未突破的“瓶頸”,但是政府早已將建立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作為個稅改革的目標,并多次寫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說明我國個稅制度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道路是必然的趨勢。因而無論前行的道路有多么曲折和復雜,有多少困難和問題,我們仍然要始終不渝、克難奮進,使最合理、最人性化的個稅征收方式走進國民,構建更完善的財富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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