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尤其是不少海外投資者對當前中國的地方債深表疑慮。
按照國家審計署今年6月份公布的審計結果,截至2010年底,中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萬億元,相當于同期全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7%。如果再將鐵路負債、資產管理公司未消化的債務等計算在內的話,有海外學者估計,中國的凈債務率可能已在70%左右,而這早已超過對于新興經濟體來說經驗上穩健的水平60%。
盡管如此,但筆者認為如果處理得當,這種令人擔憂的狀況并不會最終在中國釀成債務危機。
因為償債能力當然重要,但有時候更重要的是償債意愿。對于一個經濟快速成長、稅收迅速增加的新興經濟體來說,尤其如此。
首先,中國財政收入高速增長會令償債負擔快速下降。
數據顯示,2001年以來,中國地方財政總收入(含中央稅收返還和補貼)平均增速在20%左右。這意味著,每3-4年中國地方財政收入就會翻倍,這將可以令待償債務在地方財政支出中的負擔在不遠的將來迅速降低至可承受的水平。也就是說,只要能夠有效控制住新增地方債務,中國地方債失控的風險就很小。
其次,地方國有資產總值遠超負債總額。正如中國財政部和銀監會在關于地方債問題答記者問中所表示的:“除財政收入外,中國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產、土地、自然資源等變現資產比較多,可通過變現增強償債能力。”有分析顯示,即使不考慮土地出讓金,截至2007年底,中國國有企業資產規模大約33萬億元,其中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約為18萬億元。僅僅將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轉讓,就足以清償地方債務。
除上述兩大償債來源外,這些地方負債投入的項目本身,也應該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如果能夠將這些項目轉讓,也可提供部分償債資金。
因此,中國當前的地方債問題,不是償債能力而主要是償債意愿和集中到期造成的流動性不足問題。
對此,可以從五個方面采取化解措施:
第一,允許地方發債實現償債時點重新分布。既然目前的問題是償債時點過于集中的問題,那么,就可以通過允許地方政府發債,來實現償債時點的重新合理分布,化解眼下的流動性壓力。但是,由于《預算法》在年內無望修訂,而按照現有《預算法》,中國地方政府不能獨立發債。因而,這種方案遠水救不了近火。
第二,允許政策性銀行提供流動性過橋支持或進行資產證券化。在確定來年可以通過發債籌措償債資金的情況下,允許政策性銀行就年內償債所需資金提供過橋貸款。等到來年發債籌得資金之后,再償還政策性銀行貸款。這樣可就地方債務年內償債之急。當然,也可以將這些項目完全轉手給政策性銀行,然后允許政策性銀行將其資產證券化。
第三,將部分項目納入“十二五規劃”。
一些地方貸款項目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其償債沒有獲得明確的財政資金支持。如果這些項目符合未來發展規劃,那么,可以考慮將這些項目申請國家“十二五規劃”立項。一旦立項成功,項目償債的資金來源就有了保障。對于這部分項目,可以考慮允許銀行進行展期而不必計入壞賬當然,這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許可。
第四,鼓勵引入民間投資。由于過去地方政府上馬了太多項目,因而,指望所有項目都納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立項并不現實。在這些無法國家立項的項目中,對于具備盈利能力的,可以考慮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民間投資,前提是由民間投資承擔償債義務。
第五,強化地方政府償債義務,敦促出讓營利性地方國有資產償債。如果可以將地方政府比喻為一個私營企業老板的話,顯然很難想象在企業倒閉無法償債的情況下法律還能容忍企業主開著豪車住著別墅。因此,雖然直接融資的項目不具備足夠償債能力,但地方政府顯然不能借此逃避責任,而應該出售其所掌握的其他營利性地方國有資產來繼續償債。考慮到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規模遠大于地方債的現實,如果做到了這一點,地方債務的償還應該不會存在問題。只是這一原則需要中央政府來加以明確,才能夠對地方政府形成足夠的約束力。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采取了第四和第五方面的措施,那么,就恰恰與國際投資者的看法不同,中國目前的地方債風險就不是“危”而是“機”。
當然,上述措施仍然只是對當前地方償債壓力的緩兵之計,而非治本之策。
如果要避免地方債務問題周而復始地出現,就還必須從根本上建立起對地方政府負債的激勵約束機制。否則,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就無異于為地方政府攫取更多資金打開了一條新通道,從而反倒可能埋下未來地方債危機進一步升級的隱患。
(本文節選自其8月26日發布的研究報告,略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