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來,上市公司高管離職事件頻頻發生。 巨靈財經數據顯示,7月全國范圍內共有110家公司發布高管離職公告,其中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所占比例接近六成。8月剛至,離職潮水再度洶涌:僅前4日,離職高管數已達14名。在此次離職風波中,僅占上市公司總量四成比例的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成為離職“大戶”。 伴隨著中小板及創業板公司的密集且超高市盈率的發行上市,“高管是否會為套現便利而辭職”始終是彌散在公眾心中的一片陰云。 在此之前,多家公司高管頻繁“出走”的事實,也多次印證了此種擔憂。據了解,億通科技就曾發生過董事、董事會秘書及財務總監集體辭職事件;金鉬股份董事長、總經理和總會計師也“碰巧”在同一天公告辭職……除此之外,在岳陽紙業、寶勝股份等多家企業,類似事件也輪番上演。 高管“借故”離職,是否可與“套現”畫上等號,成為一個熱點話題。目前,雖然各高管的辭職原因普遍集中于人事調動、個人因素、工作需要等“合理借口”,但投資者對此類解釋并不買賬。質疑的理由除了源自“扎堆兒”辭職的詭異巧合,更源自辭職之后的大量股票減持事件。 對公眾而言,相較于數額有限的年薪,套現所帶來的一夜暴富應當對辭職者們更具吸引力。 一邊是投資者們心驚膽戰;另一邊是高管們悄然退場,卷鋪蓋走人。本應有強硬政策制約的資本市場,緣何成了一盤來去自由的游戲?事實上,此次事件亦折射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弊端:事關職業經理人的種種質疑,已不應僅僅局限于道德領域的思考,應當更多地從制度及法律層面思考。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在職公司高管套現并非易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關于高管套現的時間、數額的這條詳細規定,是在職高管套現難以逾越的門檻。 然而,根據相關規定,高管辭職半年后即可不受上述“門檻”制約。正是基于這一背景,部分高管、尤其是持股高管,一經公司上市便紛紛辭職,引來投資者的一片嘩然。爭議的焦點不外乎一點:即職業經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究竟如何界定,二者的平衡點又該設定在哪里? 對于這一困惑,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仍舊難以厘清其中關系。一方面,目前我國對于職業經理人這一群體,仍缺乏相關法律規范其地位、權利、義務,使其在與資本持有者的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如何保證擁有獨立經營權的職業經理人對公司、企業的忠誠度,也是一大難題。 高管辭職套現事件實際上正是這一制度性缺陷的全面展現。無論投資人如何擔心辭職是其“減持套現”的前奏,高管們由此獲得的豐厚回報,已足夠其將旁人眼光視若無睹。 在此之前,就曾有多位學者建議:高管辭職套現問題,應當在《公司法》中做出補充規定,“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5年內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職,同時禁止他們在3年內到非上市公司就職”。除此之外,亦有業內人士建議,可規定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1年內,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以加大高管辭職套現成本。 無論建議以何種形式呈現,加大高管辭職套現的風險和成本,是遏制此類事件發生的核心思路。 此外,還應考慮對高管股權拋售規則作適當修訂。比如,取消公司高管辭職以后半年就能賣出所有股票的規定,改為仍然必須鎖定滿3年才能賣出。對其股票買賣作出一定限制,既為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也是向普通投資者傳遞管理者對企業的忠誠度和信心。 另外,盡快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對創業板回歸理性也具有重要意義。在淘汰制缺乏的背景下,創業板中的股價泡沫及高管套現必將成為常態。目前,以納斯達克市場為例,退市制度已被廣泛采用。據了解,該市場高峰時有5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目前減少了2000多家。在1995年之后的12年間,該市場退市公司數量甚至超過同期新上市公司數量。高淘汰率帶來了的競爭壓力,不僅并未抹殺市場活力,反而激勵其成為全球創業板市場中的領航者。 最后,加強對新股發行的監管力度也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高管不約而同“扎堆兒”辭職套現的行為,實則是這一群體對股票及公司市值缺乏信心的表現。創業板的股價動輒在幾十元、甚至上百元,倘若不在這一黃金時刻拋出,誰能保證未來這筆財富仍屬于自己?在充滿泡沫的股價下,高管們將幾元錢買進的股票轉身拋出,瞬間換來大筆財富,誰又能不動心? 對比海外市場上,新股上市后較之發行價格溢價水平能達到10%~20%已是上線,有限的利潤并不足以驅動大批從業者為此放棄職業前景。從這方面考慮,如何通過改善新股的發行體制,使創業板的發行價和股價“接地氣兒”,也將對我國職業經理人制度有側面影響。 由此,對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拷問,除了從道德的角度譴責,還須我們更多地從制度層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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