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元月2日,李某以“從事建設投資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名,多次電話勸小王投資。小王在并不知道李某實為非法集資的情況下,向李某匯款20萬元,并由李某出具了收據。過了一周,李某因東窗事發而被查處,小王才發覺上當受騙。現李某因犯非法集資罪,被法院判處刑罰。但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未對小王的款項作出處理。小王能否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返還投資款? 小王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還款。 由于小王事先并不知道李某之舉為非法集資,是在受騙的情況下基于對李某的信任才匯款,目的僅是為了投資分紅而非參與非法集資,事后也沒有參與李某的非法集資活動,故與李某之間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李某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財產利益,小王因而成了受害人。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三種途徑救濟: 一是在刑事判決書中直接判決賠償。《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但因法院在處理李某的刑事案件時,沒有對小王的損失一并處理,決定了雖有此規定但現在已無法通過該途徑實現權利。 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小王的損失并非因人身侵害或毀壞財物所造成,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小王的損失是因李某的非法占有、處置所造成,客觀上也沒有得到追繳或者退賠,自然應當允許小王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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