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1+1》報道,云南“鉻渣污染事件”又曝新新聞,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17年沒有對鉻渣進行任何處理,28.84萬噸鉻渣的堆放處距南盤江只有一條土路之隔。 據了解,鉻渣遇水后會產生劇毒物質六價鉻,而六價鉻一旦匯入地表水,或滲入地下水,將對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從而也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監管的失職是污染企業的“幫兇”。28.84萬噸鉻渣堆在南盤江旁長達17年之久,當地的環境監管部門居然視而不見。羊死了,豬死了,水也不能喝了,面對百姓安全,環保成了擺設。云南“鉻渣污染事件”與紫金礦業事件如出一轍!般t渣污染事件”事發后,云南環保部門并未將信息在第一時間通報給下游的廣東和廣西。事發已經三個多月,事件處理仍只停留在刑拘兩名司機。 執法不嚴是污染企業的“幫兇”。明知廢水、廢料、廢氣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投放到外界,將對環境產生嚴重的污染破壞后果,卻為了追求企業的利益,不顧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肆意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有害物質,這是現在許多污染企業常干的事。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看,企業的這種做法已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足以構成刑事犯罪。可是,有多少污染企業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近年來,我國環境治理雖取得明顯成效,但環保形勢仍然嚴峻,重大環保事件不時發生。出現這種情況,與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污染環境者的處罰力度過輕有關。雖然我國在《刑法》設立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很少有企業和個人因為污染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月13日,我國發生的震驚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家環?偩忠仓荒荛_出100萬元的罰單,而相關責任人并沒有受到刑事追究。 筆者以為,要讓類似的云南“鉻渣污染事件”不再發生,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加強環境保護的監管,以法律之劍嚴懲環境污染者,才能震懾不法企業,還公眾一個健康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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