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最高法院對外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該解釋共有13個條文,出臺目的是要“全面規范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新型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也非常原則,導致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經常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等問題,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范。為此,經過近三年的深入調研、反復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這部司法解釋。 但從“規定”出臺的時間表上看,顯得十分不尋常。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2009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現在的這份“規定”。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釋,在通過之后還要“雪藏”八個多月之久。可能的原因在于,“規定”雖已通過,但公開和實施的時機還不成熟——如政府預算公開改革,還跟不上民眾的要求等。 事實上,這也是“規定”實施之后,地方法院仍將要面對的棘手難題。 近三年來,以申請地方政府信息公開遭拒而將政府告上法庭的公民,并不罕見。但最終得以開庭并勝訴的個案,卻是鳳毛麟角。于是乎,坊間對成功率極低的政府信息公開之訟取了個別號,叫“玻璃門”,喻義“看得見,走不通”。“規定”能否打破這道“玻璃門”,仍然有待觀察。 從法律上分析,擺在政府信息公開之訟面前最大的阻礙,就是對“不公開范圍”的判定。應當承認,“規定”在這方面還是有些進步的。比如,原“征求意見稿”將“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列入應認為屬“不公開范圍”之內。此“三安全一穩定”表述模糊,曾引發輿論的強烈質疑。此次“規定”中已無“三安全一穩定”的表述。 但總體看來,“規定”在“不公開范圍”的界定上并未超越“條例”。“國家秘密”與“信息公開”的矛盾仍然凸顯。輿論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取代行政機關,對涉訟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進行司法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和“條例”一樣,“規定”也仍然需要解決責任機制缺失的問題。當政府部門不按“條例”公開應公開的公共信息,卻無須擔責,又怎能促使政府部門主動公開公共信息;當法院不按“規定”受理應受理的信息公開之訟,也沒什么法律后果,又怎能確保法院不看被告(行政部門)的眼色行事。 以此看來,“規定”將如何促進政府信息公開,還有待個案的檢驗。“規定”本身,也有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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