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9月1日起施行。個稅法將根據此決定做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新的個稅起征點將上調至3500元。 此輪個稅修法使得工薪階層個稅負擔有較大減輕,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個稅制度設計不合理形成的稅負不公、免征額需要頻繁調整等深層次問題,離“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個稅改革目標還相差甚遠。因而改革不能因此而“歇腳”,而應該按既定方針深入推進個稅改革向縱深發(fā)展,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引入以家庭為單位來申報納稅。 在現行個稅制度下,哪怕一個人要養(yǎng)活多名家庭成員,但只要其個人收入超過了免征額,就必須與養(yǎng)活家庭成員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樣納稅,這顯然會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壓力。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指數化、動態(tài)化調整,早已是歐美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在美國,納稅人可以在以個人為單位的申報繳稅與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繳稅這兩種方式中,自由選擇一種“劃算”的方式申報繳納個稅;在德國,個稅免征額每年都要隨物價指數等經濟指標做一次微調,以保障公眾收入不受影響。 筆者認為,此輪個稅修法將使工薪族個稅負擔減輕,但這只能對緩解收入分配矛盾產生一種局部的、短期的效應,也只能是權宜之計而并非治本之策。與其頻繁地調整個稅的免征額,還不如綜合借鑒歐美國家個稅制度設計上的一些先進經驗,對我國個稅進行制度性的變革,將個稅“人頭稅”變?yōu)椤霸铑^稅”,并建立起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進行動態(tài)化調整的機制。 在我國,盡管將個稅“人頭稅”變?yōu)椤霸铑^稅”還受稅收征管機制、手段、技術等制約,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作為個稅改革的目標,已多次寫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從“十五”規(guī)劃到“十一五”規(guī)劃,再到“十二五”規(guī)劃,都有相關表述,這說明“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目標不可逆轉。無論技術上有多么復雜,這樣一個在全球范圍內被反復驗證為最合理、最人性化的個稅征收方式,一定要努力引進并使其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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