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殺18歲少女、摔死3歲男童后,一審判死刑,二審卻改判死緩,引發了社會廣泛質疑,重壓之下云南省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目前此事仍在沸沸揚揚,在網民們發自真心的議論中,也摻雜了一些不負責甚至極端的言論,影響了網絡言論的誠信度。當前刑事司法環境到底如何?這引發了人們的深刻思考。
從李昌奎案的發展進程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奎將一名18歲少女奸殺后,將其年僅3歲的弟弟倒拎用孩子的頭猛撞門致死,然后將兩名死者的脖子用繩子勒在一起。李昌奎逃跑數天,在警方發布通緝令后投案。去年此案一審由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兇手死刑,今年二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其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等理由改判死緩。
家屬因對判決不服找媒體反映并上網發帖,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絕大多數網民認為應判兇手死刑而非死緩,有的甚至拿此案與藥家鑫案對比,認為此案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更大,遂以“賽家鑫”稱呼此案。
此后,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報道,云南省高院初步給出回應,稱正在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核,建議公眾應尊重司法的獨立性,不要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這一說法在網上引起網民強烈不滿,認為法院不該把民意、民眾呼聲當做“狂歡”。
到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決定對李昌奎案啟動再審程序。
到目前為止,李昌奎案的再審還沒有結果,云南省高院陷入了一場空前的輿論危機之中。但無論結果如何,這一案件都應當引發人們對當前刑事司法環境進行深刻思考。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王斌介紹,刑事司法環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規范適用的地域、時間和效果,包括外部刑事司法環境和內部刑事司法環境等。人文社會環境、內部環境、工作環境、區域政治環境、政策環境、輿論環境、地域環境等是區域內影響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權威的主要因素。良好的刑事司法環境,對確保刑事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刑事司法權威和法制的統一,樹立人民法院公正權威的執法形象,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著重大意義。
記者分析發現,就李昌奎案而言,刑事司法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人文社會環境方面。王斌介紹說,刑事司法的人文社會環境是人們對刑法及刑事執法、司法活動的觀念、態度和認知等社會綜合因素。
當前,傳統觀念、風俗習慣、民族文化等人文環境造成了刑事執法不均衡。例如,受古代重刑酷刑觀念、“嚴打”活動和“嚴打”方針政策的影響“從重從快”的刑事司法措施給人民群眾形成了治罪課刑必重的觀念。而如今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人民群眾治罪從重的要求產生了沖突,給刑事司法工作帶來困難和阻力。
云南省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興祥介紹,在減少甚至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影響下,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呈現了逐漸減少死刑的趨勢。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減少了13個,占死刑罪總數的19.1%,“少殺慎殺”的理念在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實務中都有所體現。
在李昌奎案中,傳統觀念與現代司法政策的沖突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在回應公眾質疑時就分析認為,當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強調“寬嚴相濟”,李昌奎有自首情節,如果不考慮這個情節就判死刑豈不成了“坦白從寬牢底坐穿”,今后誰還會主動自首?從死刑制度來講,如今強調“少殺慎殺”。但當前的刑事司法政策與千百年來沉淀于中國群眾思想意識中的“殺人償命”等傳統觀念產生了強烈沖突,尤其是李昌奎還殺了兩個人。這正是李昌奎案為何引發如此大的輿論爭議的重要原因。他認為“殺人償命”的觀念客觀上強調了“冤冤相報”,這是不值得提倡的。
騰訊微博開設的“李昌奎判死緩引爭議”專題中,截至7月21日,參與投票者中有8萬多名網友認為李昌奎應判死刑,占到了總數的97.95%。這正是受了傳統觀念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客觀上給法院帶來了莫大的壓力,無疑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一定影響。
如何讓群眾傳統觀念與現代司法理念較好地銜接,應當是司法界今后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從李昌奎案看,另一個影響較大的是刑事司法的輿論環境。
王斌認為,良好的輿論環境能促使司法人員更加小心慎重地行使審判權,起到鼓勵和發動群眾積極同犯罪作斗爭的作用,而媒體在法院審理判決前過分炒作、渲染,又會引起社會和各級領導的過多關注和指示,對刑事司法工作帶來干擾,造成量刑失衡,不利于維護刑事司法權威。
在李昌奎案中,由于來自輿論的壓力過大,記者從法院系統聽到了關于“輿論殺人”的擔憂。有司法界人士認為,近年來隨著網絡力量的興起,司法審判深受輿論干擾。
在云南,最明顯的例子是吉忠春殺人案,紅河州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停車問題與人發生爭吵,開槍將對方打死。當時輿論沸騰,傷及警察形象。有法官認為,正是帶有“仇警情緒”的多數輿論,影響了一審法院判決,故吉忠春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才得以改判為死緩。
在全國,最近的藥家鑫案也是一個例子。陜西政法委書記明確“判處藥家鑫死刑不是迫于輿論壓力”,而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但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所謂的社會效果其實就是民意,民意的表現是什么?就是輿論。
對此,有法官認為,民意的表達是衡量社會公正的尺度之一,忽視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與司法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但民意始終只能是一種參考,不能代替法官獨立、負責的審判。尤其是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法官不能當墻頭草,簡單地遷就、依附于各種非理性、不正當的民意。不能讓輿論的壓力影響到司法的獨立與公正。
分析當前輿論可以發現,多數網友發表了理性的言論,但一些人也作出了極不負責任的言論和行為。例如有人說“我要去殺死法官全家然后去自首,肯定不會判死刑”;有人則對云南省法院相關法官和領導進行人肉搜索、大肆辱罵。
因此,專業人士認為,不能單純片面地追求所謂“社會效果”,社會效果應當考慮,但必須站在法律效果的基礎上,不能以犧牲法律效果去追求社會效果。無論如何,李昌奎案提醒法院今后在工作中,需要建立一種既能充分吸納民意,又能確保法官獨立工作的審判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