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15日發布的《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年)》(以下簡稱《綱要》)中,完善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被列為未來五年我國加快發展慈善事業的重點任務的第一條。《綱要》提出將推動出臺慈善事業法、社會募捐管理條例、志愿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強調完善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無疑是值得期待的。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慈善事業得到快速發展,為整合社會資源,協調各方面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只有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并且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和亟須解決的問題。 從全國來看,各種名目繁多、號稱慈善事業的基金會,對其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并未如實向社會公布。社會捐贈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金的安全性還存在隱患。與此同時,個別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出現事前承諾、事后賴賬的捐贈,同樣令慈善事業蒙塵。 盡快完善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已是當務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贈者與接受者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和保障,并使這一事物為全社會認可和理解。一方面,制定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有助于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富裕階層的人士改變慈善觀念,積極投身于慈善事業。另一方面,完善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可以明確慈善組織的性質,規范慈善事業的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融資、退出等行為,對募捐主體和受捐主體的資格明確界定,對發動社會募捐活動實行許可制度。這些做到位了,慈善機構就能夠逐步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只有盡快完善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才能明確政府、捐贈者與接受者各方的權利、義務,并使全社會認可和理解慈善事業。同時,以立法突破束縛慈善發展的桎梏,更能夠推動和規范慈善事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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