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不愿意自己承擔過多的稅負,這是由人性的自利方面決定的。很少見到納稅方面“大公無私”的表現。筆者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和一個杭州夏令營中就個人對繳納個稅的態度進行了簡單實驗。30名參會人員接受了實驗。結果發現,假設個人收入在10萬元至30萬元,多數人最多愿意繳納占其個人收入10%或15%的稅收,5個人一分錢也不愿意繳納,余下只有3個人愿意承擔20%或以上的稅收。不愿繳納者認為:我國納稅人權利缺失這么嚴重,政府不能強加給他們納稅義務。 與此對照,大多數人希望別人承擔更多的稅負,而不是自己。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確定工薪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5%,奉行納稅能力原則。工薪所得的高累進稅制違背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訓。很多國人錯誤地認為,收入越多,納稅能力就越強,納稅就應越多,就越應適用高累進稅制。但是,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的話,這種納稅能力原則很容易違背了更為根本的、幾乎唯一被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亦即同工同酬原則。我國這樣的高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種工作的相對凈報酬結構。不能說這個人工作能干,完成的工作件數多,累計的所得較多,就應該加征更高的稅收,以至于出現各項工作之間的凈報酬結構跟稅前的報酬結構發生了扭曲。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個例子來理解哈耶克的觀點:一個勤勉能干的律師一個月獲得10筆5000元的報酬,一個懶惰平庸的律師一個月獲得2筆5000元的報酬,但一個收入合并征稅的較高累進稅制可能導致前一個律師的每筆稅收凈報酬為3500元(如果適用的平均稅率為30%),后一位律師每筆稅收凈報酬為4250元(如果適用的稅率為15%)。這種相對凈報酬結構不應該受到扭曲的原則很重要,如果被扭曲,必然違背上述同工同酬原則。 一種較低的比例稅制或者較低累進的稅制有助于維護同工同酬原則、同時維持較高的工作積極性。這里的比例稅制其實也是單一稅制。而且讓人驚奇的是,這樣一種低稅模式很可能導致更多的個稅收入,或非更少。 201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為4837.17億元,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5.8%,占全部稅收總收入的6.6%,這個比例是比較低的。新的個稅改革方案實施之后,這一局面估計仍會存續。這種格局很容易讓人想入非非,誤入歧途,錯誤認定稅率累進仍顯不足,需要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 其實,我國工薪所得的高最高邊際稅率和高累進度導致了我國存在大規模的影子經濟。很多國人和外企人員逃入影子經濟,大量逃稅、避稅,其經濟活動游離于政府的視野之外。 如果對個稅適用一種較低的單一稅率,那么經濟主體就沒有必要把自己的經濟活動轉入影子經濟,以逃避政府監管并且偷逃稅收或者避稅。比如說保加利亞個人所得稅和企業經營所得稅均為10%,保加利亞轉變為單一稅率稅制之后,原來兩稅口徑的稅收總額不僅沒有因稅率大幅下降而下降,反而大幅上升。 中國來自影子經濟的個人所得,若按城鄉居民總收入的25%計算,恐怕只少不多。我們就按照25%來算。201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為4837.17億元,稅后城鄉居民總收入為167087億元,稅前城鄉居民總收入為171924億元。如果按照稅前城鄉居民總收入的25%來算,有42981億元個人所得在體制外運轉。兩者加起來合計210068億元。這也是在低稅模式下可征取的個稅稅基。 現在我們區分5%和10%兩種稅率的低稅率全額征稅模式,來測算如果2010年采取低稅模式政府可征收的個稅收入情況。已知低稅模式下可征個稅稅基為210068億元。如果稅率按照5%來算,個稅收入能夠達到10503億元。如果按照10%來算,個稅收入能夠達到21007億元。比對一下現有的高累進稅制下的個稅收入,稅率5%情況下個稅收入翻倍,稅率10%情況下翻兩番。 上述分析可見,較低稅率的單一稅模式利遠遠大于弊,完全有必要成為我國今后個稅改革的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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