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商業紅會的關聯公司中紅博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首席執行官翁濤表示,郭美美男友是中紅博愛公司前董事王軍。炫富事件發生后,王軍已辭去董事職務。“項目符合公益和商業相結合的特點”,翁濤說,“社區博愛服務站”由中國商業系統紅十字會推行,中紅博愛公司是該項目的投資方,公司還與中國紅十字會及其商業系統紅十字會簽訂過三方協議。他們不追求高利潤,10%至15%就不錯了,盈利按股份分配。(據7月4日《新京報》)
在沸沸揚揚了十多天之后,“郭美美事件”終于有了實質性的進展。雖然此前中國紅十字會數次發表聲明并極力地與郭美美撇清關系,但實際上郭的男友不僅是紅會的合作伙伴,而且還簽定過合作協議,甚至公司的名字都含有“中(國)紅(十字會)”字樣。
按照翁濤的說法,三方的合作是光明正大的,那為什么紅會方面一直拒絕透露這些情況呢?或許背后還有不可告人的隱情,但“社區博愛服務站”項目及其“公益和商業相結合”的合作模式應該也是“難言之隱”。
的確,“公益和商業相結合”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公益是以施惠于眾為目的,而商業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二者很難結合在一起。如果強行把它們拉在一起,就可能不倫不類,公眾也很難分清它是公益行為還是商業行為,搞不好就會損害公益的聲譽,甚至異化為“借公益之名,行商業之實”。
翁濤專門強調“不追求高利潤,10%至15%就不錯了。”首先,他們追求的利潤率并不算低,很多行業的平均利潤率都達不到這個比例,甚至出現全行業的虧損。比如,2009年中國餐飲業的平均利潤率僅為10.43%。再者,誰來監督和制約“公益+商業”的利潤率?如果企業出現了追求暴利的傾向和行為怎么辦?
因此,即使探索“公益和商業相結合”,也必須陽光操作,讓公眾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而“社區博愛服務站”名義上由紅會推行,實際上企業卻在幕后坐等紅利,公眾肯定大都以為這是純粹的公益慈善行為,誰知道它是由“商業之手”操縱的。如此“掛羊頭賣狗肉”,難道不是一種欺騙嗎?紅會如果真的認為光明正大,為什么不把簽定的協議及所有的真相都公之于眾?
有專家表示,法律允許公益組織興辦企業,民政部文件也允許社會團體興辦企業,這是為了解決公益組織的“造血”問題。我認為,這是可以嘗試的,但必須堅持一個原則,那就是公益行為與商業活動必須分開,路是路,橋是橋,必須項目獨立、各行其是。同時必須認識到,所謂“公益項目市場化”是行不通的,因為公益本來就是彌補市場的不足——如果市場能夠解決所有的民生問題,就不需要公益慈善事業了。
總之這,公益和商業不宜攪和在一起。紅會方面在“郭美美事件”中躲躲閃閃、遮遮掩掩也證明了它們的“心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