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的千呼萬喚,4年未作調整、原本就很不“厚道”的上海市企業高溫費終于作了上調。
先重溫一下舊標準之要義:那是2007年7月在國家四部委敦促下由本市總工會等多個部門共同發布的——其標準解讀是,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每天10元。
昨天公布的新標準之要義是:津貼標準由原先的按日發放改為按每月200元發放,以每月平均工作日22天計算,雖說發放標準每天不足10元,但室外作業35℃以上和室內作業33℃以上的限定條件被取消,且發放時間從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計4個月。
拿新標準對比舊標準,發放標準應該說明顯提高。舉例算之,以去年氣象記錄,上海35℃以上高溫天數正好30天,每天發放10元,若企業不加克扣,勞動者實得高溫費300元。按新標準計算,不論上海今年35℃以上高溫天氣有多少天,每月200元按4個月計算,勞動者可實得高溫費800元。
由是,新標準較多顧及了高溫下勞動者的甘苦,又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民意,是值得稱贊的。
但是,無論高溫費發放標準之新舊,它仍是政府的部門文件,各類企業可按標準執行或“參照執行”,也可打折執行或拒不執行。碰到后三類情況,勞動執法部門及市、區和街鎮共三級總工會,若替轄地勞動者主張權利的工作責任心較強,可以對無良企業加以教育引導,敦促其執行政府文件。但假如其我行我素,有關部門也無可奈何。因為在講究行政法制的時代——對不起,政府部門文件不再具有針對企業的強制約束力……
所以說這些年,甭管高溫費發放標準之新與舊,許多企業壓根就沒有向勞動者發放過高溫費。而且隨著“學壞樣”的企業越來越多,有的企業效益不差,也借故克扣或干脆拒發高溫費。
高溫費發放困境的本質,是有關部門始終將其定義為勞動者的“福利”而非勞動者的基本勞動保護權利。有鑒于此,發放高溫費的現實依據,迄今仍因循今年已滿51周歲的全國性《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輿論長期呼吁為高溫費立法,囿于當下實際國情,這顯然屬于“遠水難救近火”。針對滬上諸多微利中小企業每年要為每位員工發放800元高溫費之實際負擔抑或現實困難,怎么辦——是否有其他辦法可變通?當然有辦法,關鍵就看政府肯不肯對這類企業做點針對性讓利?
具體讓利可以多種多樣,不拘形式。譬如,不妨由市、區、鄉鎮財政,針對轄區內不同類型的微利中小企業,按實際用工數量,以每人800元標準,逐個返還部分稅收,專款專用于員工高溫費發放。如果全額補貼做不到,也可針對不同企業采取按比例補貼的辦法減輕企業壓力。若能如此操作,政府僅以九牛一毛之微薄讓利,一來贏取善治良政之口碑,二來又為自身增添了高溫費監督的底氣,放開了監管之手腳……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