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報道,日前,國家五部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收費公路專項清理行動開始啟動。今年5月19日,媒體曾曝光浙江臺州椒江大橋、河南鄭州黃河大橋、山東濟南黃河大橋、廣東佛山三水大橋4個路橋收費站超期收費等情況。6月20日,記者調查發現,清理行動并沒有讓四個收費站有任何變化,飽受詬病的“買路錢”一分不少地仍舊照收。
筆者以為,避免類似路橋違規收費行為雖經媒體曝光依然得不到糾正現象的出現,顯然需要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實施嚴厲問責。正如有關專家指出的,唯有大力強化對于路橋違規收費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才可能有效減少類似“你曝你的光、我收我的費”路橋繼續違規收費情況出現。
這種路橋收費站超期收費雖經媒體曝光依然得不到糾正現象的出現,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國當前公路收費立法體系的不健全。雖然我國現有《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建設和收費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對高速公路收費行為并未做出規范,而且對收費公路超年限收費、公路經營性質變更等問題,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與規范辦法,尤其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辦法。在這種情形下,自然會有一些公路與管理部門不憚于肆意違規收費。唯有進一步完善我國公路收費管理立法體系,明確對于相關違規收費行為的監管與處罰方式,讓相關違規收費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才有利于更好地杜絕各類路橋違法收費現象出現。
另外,當前部分路橋超年限收費等違規收費現象所以難以得到糾正,還與我國當前公路收費管理體系不夠完善有關。我國當前公路收費行為主要由地方交通部門與相關部門管理,由交通部門管理公路收費,無異于是讓交通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即便地方其他部門也參與路橋收費管理,由于路橋收費直接涉及地方收益,所以也不可能會對公路收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所以,要杜絕類似媒體曾曝光的路橋繼續違規收費等現象出現,還有必要如有關人士所建議的,建立專門的公路收費管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避免在財政上依賴于地方。如此,才會有利于避免地方管理部門因為利益糾葛與職責不清而放松對公路收費行為的管理,乃至通過違規審批讓部分公路違規收費行為“合法化”。
除此之外,我國還有必要建立集體訴訟法律制度,通過疏通集體訴訟渠道對包括路橋違規收費在內各種亂收費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單個的公民對違規收費行為起訴即便獲勝,相關違規收費機構所受損失依然較小,而如果能夠疏通集體訴訟渠道,那么成千上萬消費者提起訴訟,就可能讓相關違規收費機構付出巨大代價,這樣也就有利于通過發揮公眾的制約作用遏制包括公路違規收費在內各類違規收費行為,更為切實有效地維護公眾利益,并促進社會公平公正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