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個稅征收方案調整的意圖是“減負”和“調節貧富差距”。前者落腳在“起征點的提高”,后者表現為“最高稅率覆蓋范圍的擴大”。其實,如此這般的個稅調整,既無關窮人也無關富人,而僅僅有關中間收入階層。 個稅調整與低收入人群無關。在3000元起征點以下的低工薪者有2個多億,占了工薪人群總數的72%。起征點是3000元,還是3300元,抑或是5000元,這類討價還價可以在網上熱鬧非凡,但跟這個人群基本無關。 個稅調整與高收入人群關系也不大。所謂高收入階層,資產性收入是大頭,工資收入在其總收入中的占比很小,大量的富人甚至并不支薪,對工資部分無論怎樣施展拳腳,是撓不到金字塔頂端那部分的癢癢的。 于是,個稅調整,充其量關聯的只是幾千萬的中高工薪收入群體,而這個群體正是中產階層的主體。這里的含義是,“減負”和“調節貧富差距”有一個未曾明言的適用范圍:“中產階層內部”或“中高工薪收入群體內部”。也就是說:個稅起征點的提高和最高稅率覆蓋面的擴大,僅限于中產階層內部的減負和收入差距的縮小。 由上可知,將“減負”和“調節收入差距”簡單化約成個稅調整,其實際效果是模糊了焦點、轉移了視線。 要想真正起到減輕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的稅負(與直覺相反,低收入者不是沒有繳納個稅,而是繳納了相當高的個稅),下刀處不是“個調稅”,而是“增值稅”,因為增值稅里很大一部分是不叫個調稅的個調稅,是被代征了的個調稅。 而這個以增值稅面目出現的個調稅,與之息息相關的人群正是低工薪收入者和農民工。 為什么這么說?邏輯鏈條是這樣的: 我們的中低收入就業人口中,大部分從事的是勞動密集型的工作。所謂勞動密集,從附加值的角度看,意思是說勞動成本是附加值的主要組成部分。所謂勞動密集型商品,這種商品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方便勞動出售的載體。對于這類勞動密集型的商品,增值稅看似是直接對商品征稅,實則是間接對勞力征稅,這時,增值稅本質是個調稅,即勞動者為出售自身的勞力交納了名為增值稅的個調稅。這個增值稅與教授外出講課所繳的個調稅并無二致。 于是,事情就清楚了: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主力人群(他們是中低收入群體的主體)并非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們的個調稅已經以增值稅的名義被代征了。若將17%增值稅里的三分之一即5.1%視為代征的個調稅,那么這個稅檔相當于中等工薪收入群體里月入3000-4500元(扣除三險一金的凈收入)適用的稅檔;若將17%增值稅里的百分之六十即10.2%視作代征的個調稅,那么這個稅檔相當于中等工薪收入群體里月入4500-7500元(扣除三險一金的凈收入)適用的稅檔。這意思是說,收入低的不僅在繳稅,而且還繳得出人意料的多。 降低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增值稅,不僅有助于稅負公平,還有助于低收入人群實質收入的提高,間接地還有助于抑制通貨膨脹。 勞動密集型產品增值稅降低是益處,是如何作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實質收入的?兩個方面:收入和消費。從收入方面看,“增值稅”的降低擴大了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競爭優勢,從而鼓勵了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投資,這個投資規模的擴大,放大了對勞力的總需求,從而將改善勞力提供者的博弈地位,提高勞力提供者的市場價格,有助于勞動者實際工資的提升。從消費方面看,增值稅占了總稅收的45%,并最終加總在商品價格上,降低增值稅,有助于商品價格的降低,而商品價格的降低意味著名義工資不變條件下實質收入的提高。 如此看來,降低增值稅可謂一舉三得的事,為什么不作為呢? 更深一層看,在轉型初期,增值稅與承包合約一起,起到了界定產權的積極作用,是經濟起飛的有效助力。在今天,產權發育相對充分、經濟進入有機增長階段,增值稅的消極作用開始顯現,并且越來越成為經濟增長的阻力。如果說,轉型初期,較高的增值稅率是強化產權的必要代價,那么今天仍然維持如此之高的增值稅率就撈過界了,這相當于收費公路合約期滿后的超期收費。今天,這個如此之高的增值稅率不僅降低了民眾,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實質收入,也抑制了私人投資的潛力,同時強化了“國進民退”的趨勢。要推動經濟持續健康增長,改善增長質量,提升全民的福祉,全面降低增值稅,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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