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影響著各國稅制的未來發展方向:一方面,流動性要素有條件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最理想的投資和工作環境,國際貿易與跨境消費規模持續擴大,從而帶動了稅基的全球性流動;另一方面,各國政府為吸引投資和高技能勞動力,或主動或被動地走上“稅收競爭”之路,對資本和高技能勞動力等流動性要素給予了更優惠的稅收待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稅收競爭導致傳統稅基受到侵蝕、流動性稅基的相對稅率降低,也限制了一國政府利用稅收工具實現國內公共政策目標的空間,全球化成為重塑一國稅制結構及規模的主導力量。
●基于全球化的歷史背景,中國的稅制結構也將面臨新的考量:應在多大程度上改革現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究竟能夠在居民收入再分配上發揮多大作用?資源環境類稅收應如何重新謀劃?
傳統稅基的結構性調整:由“收入”轉向“消費”
國家征稅的對象主要有三大類:收入(或所得,income)、消費(consumption)和財富(wealth)。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稅負不易轉嫁,因此又并稱為直接稅,消費稅又稱為間接稅。傳統稅制下,大多數國家采用所得稅與消費稅雙主體稅制。財產稅固然重要,但鮮有國家以此為主體稅種。
在全球化的壓力下,各國明顯有減少所得課稅、擴大消費課稅的跡象。最主要的表現就是近20年來,增值稅在全球的迅速擴張,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規模的相對收縮。究其原因,作為稅基,“消費”比“收入”更缺乏流動性,而為了吸引和留住稅基,各國對具備較強避稅能力的要素的課稅更為謹慎。
傳統所得稅的稅基收縮:偏離綜合型稅基
就所得稅而言,一是發生了由傳統稅制下的綜合稅基向消費稅基的轉型。所謂綜合稅基,即全部要素收入,無論其被用于消費,還是被用于儲蓄和投資,都需要納稅。傳統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基,是包含(或部分包含)儲蓄和投資性支出的。但在全球化的壓力下,為提高競爭力或出于競爭流動性稅基的動機,一些國家選擇放棄(或部分放棄)對資本所得的課稅,導致傳統所得稅稅基的收縮。并對各種儲蓄及其收益給予差別性的優惠待遇。
個人所得稅正逐漸偏離綜合制,而引入更多的分類制因素。總體趨勢是,各國越來越多地選擇對資本所得輕稅、對勞動所得重稅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如此一來,僅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看,素以公平著稱的個人所得稅,對那些因為缺乏流動性而處于弱勢的非技術勞動力,將顯得越來越不利。
流動性稅基的稅率:“向下競爭”的趨勢明顯
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為競爭流動性稅基的努力,也不可避免地導致相應稅率的“向下競爭”。研究表明,自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范圍內,間接稅和直接稅的法定最高邊際稅率和平均稅率水平,都普遍地下降了。
盡管各國稅制倚重間接稅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大多數國家提高了間接稅的稅率,但根據KMPG對全球114個主要國家間接稅制的分析,其間接稅稅率的平均水平還是從2004年的15.95%小幅下降到2010年的15.6%,這主要得益于拉丁美洲國家大幅度減低間接稅率的貢獻。KMPG的數據還表明,全球114個主要國家公司稅(含公司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率從2000年的31.9%下降到2010年的25%。
另外,根據OECD收入統計和其他數據來源,OECD國家法定最高公司所得稅率的平均水平,已從1985年的44%下降為2010年的23.9%。而追隨美國上世紀80年代的減稅風潮,各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大幅度下降。
第一,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現行稅制結構有其優勢。
不可否認,現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嚴重缺乏收入分配功能,1994年以來、特別是“十一五”時期的稅制改革關注經濟效率有余,而關注社會公正不足,因而當前稅制改革過程中要求強化稅制公平性及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呼聲甚高,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傳統上,再分配功能較強的稅制通常以所得稅、特別是以累進課征的綜合制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當年發達國家采用這種稅制結構時,同樣也是基于追求分配正義的國內政策目標考慮。但彼時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程度尚處在發展初期,各國有條件保持較高的稅政自主性。當中國政府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時,外部環境已迥然不同。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稅制改革已超越了國內公共政策的單一考慮,必須面對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各種挑戰。以此視角觀照中國現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再考慮到征管與遵從上的便利,也許其缺陷未必如人們想象中那樣突出。當然,這并非意味著中國現行間接稅制已經足夠完善,相反,中國現行間接稅在中性和促進經濟效率方面,仍有眾多值得改進之處。
第二,不宜高估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作用。
一個健康發展的社會,正常的居民間收入差距不是不可接受的惡,恰恰相反,經濟地位的必要落差正是激勵社會成員向上流動的主要動力。誠然,轉軌過程中的中國,不乏利用行政性壟斷、設租與尋租等手段而非正常致富的高收入階層,由此而產生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不是單純用稅收手段可以“調節”的問題,需要還原到用法律手段來“問責”的層面。此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問題,決不能在稅制設計中混為一談。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由各種因素造成的,統統寄希望于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有可能引發人們不愿意見到的負面效果,特別是對高生產力要素產生負激勵,對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將是負面的。
全球化時代,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國內收入分配目標的努力將會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乃至于全部稅收政策,在新的約束條件下,必將面臨新的權衡,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恐怕也不能例外。
第三,應充分發揮財政支出作為再分配政策工具的作用。
再完美的稅收也無法替代合理的公共支出。道理很簡單,富人交納更多的稅收,并不自然等于窮人獲得了更多的利益。公共支出的合理使用是其關鍵。將公平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目標完全寄托于單純的稅制改革、進而忽視公共支出政策是不可取的。研究表明,公共支出政策在緩解貧困、救濟窮人和達成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標方面,比稅收政策工具在手段上更為直接、在受益人群的定位上也更為準確。
第四,稅制改革應未雨綢繆,尋求新的稅源。
傳統財源收縮與政府責任擴張之間的沖突將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此種情形下,民主國家政府要么縮減公共支出以應付稅收收入的縮減,要么謀劃新的取財之道,尋求新的稅源。發達國家近十年來對新興的環保稅興趣大增,正體現了這一方向。中國政府應站在參于界定全球性“公共壞品(public
bads)”征稅權的戰略高度,整體謀劃新的環境稅的稅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