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12月起全國105個重點城市需及時上報“高價地”后,國土資源部對地價的監控即將升級。近日,國土資源部向各省、市、區國土部門下發函件,要求需上報異常交易地塊的城市范圍,擴大到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凡出現異常的地塊,必須在2日內上報。(《新京報》5月31日)。 嚴密監控地價異動,目的在于遏制地價虛高勢頭,進而阻止房價過快上漲!靶聡畻l”出臺后,住建部明確表示將對房價過快上漲的地方政府進行問責,國土資源部也嚴令各地不得出現新的“高價地”。不過我以為,沒有新的“高價地”誕生,并不意味著房地產用地成本真正下降。國土資源部加強對各地土地交易的價格監測固然很有必要,但要真正促使房價下降,重心不在于行政權力的威懾,而在于土地財政的轉型。 以目前的技術手段,監測地價異動并非難事。但很顯然的是,地價的高低取決于市場供求關系,而不是監測的嚴密。要真正形成穩定乃至降低地價的機制,應當從供求關系入手。時下,一些地方為了規避“高價地”,紛紛嘗試“限地價,競配建”的供地模式。這種住建部和國土資源部積極倡導的供地模式,一舉解決了保障房的用地和資金難題。但做做算術題就會發現,開發商的拿地成本,并不會因為地方政府刻意規定地價上限而降低,因為開發商分攤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必將攤入商品住宅的成本。在相當程度上,這就是“高價地”隱退但“樓王”仍創新高的原因。 純粹從經濟人角度看,對于“限地價,競配建”的供地方式,無力購房的困難群體是歡迎的,因為這樣能夠盡快實現保障性住房的夢想。開發商的態度是消極的,因為這種方式給公眾的印象是地價降了而房價未降,但這種消極不會太強烈,因為房地產開發的利潤空間固然與土地成本密切相關,但與何種方式拿地關系不大。地方政府的態度是中性的,因為這種方式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卻必須支出更多的土地收益。在保障性住房壓力大且問責風險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會樂于推廣“限地價,競配建”的土地出讓方式。一旦上級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的要求不再嚴格,這種方式很可能遭遇冷落,高地價又將水落石出,裸身上岸。 就實質而言,地價是不是畸高,不應該以整個地塊的價格為標準,而應該以商品房單位面積中的地價成本為標準。舉例而言,如果甲地塊保障房的配建比例足夠大,與相鄰的不配建保障房的乙地塊相比,即使甲地塊的出讓價格與乙地塊不相上下,商品房單位面積中的地價實際上已經畸高了。這種隱蔽的地價異動,遭罪的不會是開發商、政府與無力購房的困難群體,而是那些有一定收入卻又收入不高的“夾心層”。 真正防止地價虛高,應當把目標定位在商品房單位面積中地價的實際下降。這需要地方政府轉變饑餓供地的市場手段,增加商品房用地的供應總量,更需要放棄對土地財政的迷戀,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著力點放在培育壯大產業上。當然,這是一個需要假以時日的艱難轉型。這個過程可能會很痛苦,但已無力回避,也不應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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