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而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 張軍的講話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于他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身份,他的話對地方法院和司法實踐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為一名法律職業工作者,我認為“不將醉駕一律認定為犯罪”是法律理性的回歸。 在此前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們對醉駕是如此的“放縱”,醉駕現象普遍,卻沒有引起社會和政府的足夠重視,而且幾乎不受任何處罰。于是,一起又一起慘烈的交通事故因醉駕而產生。但若是《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了,就不管情況輕重,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我們知道,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與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成正比,危害越大處罰越重,反之亦然。醉駕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擊,但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是否太過了?《刑法》第13條規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對那種醉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吊銷醉駕者的駕照、終身禁駕,這樣的處罰也能起到懲前且毖后的功效。當醉駕沒有造成悲劇,并且可以通過吊銷駕照避免醉駕者下一次制造悲劇,再進行刑事懲罰就過于嚴酷而多余。 刑罰不是萬能的,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使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達到目的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目前我國重刑主義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一遇難題,先想刑法。正因如此,才會有人建議設立“見死不救罪”、“闖紅燈罪”這些荒唐的罪名。立法部門應該對法治有理性和冷靜的判斷,保持足夠的清醒。就醉駕問題而言,當務之急就是最高法院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醉駕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形,好讓司法實踐有章可循,不至陷入標準不一的混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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