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多次散布信息稱要漲價,之后又宣布不漲了的聯合利華,最終收到了一紙200萬元的罰單。
按照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和遏制通貨膨脹的現實要求,聯合利華得到的這張罰單一點也不冤,甚至可以再增加對其罰款的額度。問題在于,這次處罰似乎留下了許多想象空間。
按理,一家企業在被處罰以后,如果確有違法行為,就應該迅速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消費者公布,以消除負面影響,挽回各種損失。相反,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則應當及時申訴,以避免錯誤的處罰行為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但是,聯合利華被處罰以后,既沒有申訴,也沒有提出整改措施,卻發表了一份耐人尋味的聲明。聲明稱:聯合利華作為一家對中國有長遠承諾的跨國公司,我們充分了解中國國情,尊重國家發改委及上海市物價局的決定。同時認為,作為負責任的跨國公司,聯合利華一貫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聯合利華全球商業準則。
長遠承諾、充分了解中國國情、尊重處罰決定,這樣的表達顯然是經過精心準備的。一句“一貫遵守中國法律和全球商業準則”,不僅把“認罰不認錯”的心態表露無遺,也等于否定了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所說的“聯合利華有整改態度和認錯表現”,否定了“企業尊重處罰決定”的表態。
市場機制的培育是一個長期、逐步完善的過程。關鍵在于,在培育市場機制的過程中,應當行為規范、規則公正、手段透明,而不是應時、應需而為。如果這樣,就很難建立真正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就聯合利華被罰一事而言,對企業屢次散布漲價信息、制造市場緊張氣氛的行為,不僅要罰,而且要重罰。如果在處罰決定下達以后,企業不好好配合、好好整改,還可以追加處罰。而聯合利華在接到處罰決定以后,之所以沒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而是發表了一份耐人尋味的聲明,可能并不是對處罰本身存在什么異議,而是對有關部門在處罰價格違法行為過程中一些做法有意見。比如,此前同樣散布了漲價信息的其他公司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其實,從這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企業違反價格規定的行為并不少見。尤其從去年上半年開始,屢次出現爆炒商品價格、擅自漲價、惡意串通等行為。有關部門對相關行為的監管和處罰是否有值得改進的地方?特別是在涉及知名企業、壟斷企業時,是否應該更及時、更果斷地出手,使價格處罰行為表現出應有的威力和公信力?如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能夠一切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該罰就罰,該停業整頓就停業整頓,該勒令其退出市場就勒令其退出市場,使每個企業都能在平等的環境下競爭,就不會有人再敢頂風違法。
從聯合利華“認罰不認錯”的舉動中,我們看到了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傲慢,同時也該體悟到,執法部門尺度不一的處罰行為可能給市場留下“后遺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