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的統計,我國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又幾乎沒什么成本的情況下,違約、造假、欺詐的故事幾乎每天都在上演。(5月4日《經濟參考報》)
中國歷來是重視誠信之國,崇尚信用的風尚有幾千年的傳統,《論語》中“信”字出現了38次,是出現頻率居前的關鍵字,“千金一諾”的經典故事比比皆是。但所謂“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對失信行為的寬容甚至放縱,逐漸侵蝕乃至摧毀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和信用體系。
根據國際經驗,當一個地區人均GDP達到2000美元時,進入了簡單信用交易階段;人均GDP超過5000美元時,市場經濟將進入以信用方式為主要特征的高級階段。事實上發達國家大多有這樣的信用發展歷史,美國社會在上世紀60年代也開始討論信用淪落現象,加快了法律體系建設,經過20年終于解決了問題。“亡羊補牢、未為晚也”,處于由簡單向高級信用社會發展的中國,必須盡快以完善和落實制度來彌補信用的缺失。
重構誠信體系政府是當然的主體。“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為此,在加速“信用立法”的同時,各級政府必須按國際慣例組織銀行、稅務、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與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凡是在市場上發生過信用行為的企業和個人,都應該納入信用聯合征信系統的“全覆蓋”,從而使征信系統成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風向標”。
建立涵蓋企業和個人的征信體系,可以“發放”經濟社會生活的“信用身份證”。“重合同守信用”評比應該盡快被“企業合同信用評價體系”取代,并按國際慣例對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履約能力、履約狀況和社會信譽度等方面的數據指標進行科學定量考察;對于個人,應該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使之成為一個“社會人”的行為指南,并且讓社會公眾利用暢通的征信體系了解和掌握每個人的誠信狀況。而對那些惡意觸犯法律底線、藐視公共規則者,還必須加大民事督促程序和司法判決執行力度。